时间:2026-01-22
涉及单位:湖南平超宏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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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2026年1月12日,在网络广告中有帮受害人追回欠款,且在欠款未到账前不收费的广告,看到广告后添加了湖南平超宏律师事务所一个叫杨律助的人的微信。微信将借条给到对方后20分钟左右即打来了微信语音,跟我说了案件的分析,并说了追回的可能性很大,所以决定将这个追欠款的案子委托给对方。对方说委托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由委托方出,追回款项后拿出总追回款的6%作为服务费,我也同意了。因一时拿不出13400元的诉讼费,他说诉讼费可减半收取,即6700元,我表示6700元拿出也困难时,他表示可向公司申请前期交一部分。
2026年1月13日上午,他回复说前期只要交3000元就可以,以后的可在追回款项中再交余下的3700元。我跟他说1月16日才能交3000元。
2026年1月16日(周五)我在交钱之前问他正常程序不应该先签个合同吗,他说所有委托合同都是一样的,是上传到司法部门确认过之后没问题的,合同发送给我后有明显问题的话直接退钱给我。并且发了一个收款单给我,说都需要付款单号,他们录入系统后才能生成合同,从法务平台发送到我手机上。我并没有过多的怀疑,就支付了他给我发的收款码3000元。并且在支付后我跟他确认这3000是诉讼费的一部分,他也说是立案费的一部分。
1月16日下午我就收到了他发送的合同链接,当时我就发现了很大的与我们沟通不符的服务内容和付款条款,就没签。并向他提出的疑问。1、委托标题只写“民事纠纷”,并没写具体的主要内容,且写的服务是诉讼服务指导2、服务周期只写了“非诉讼阶段”,服务终止为涉及案件向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之日止。3、服务内容也不全还不包含律师代为出庭。4、服务费用和付款方式只写了合同签订之日支3000元,尾款81700元于提交立案时支付。以上内容的条款只要他们帮我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我就欠他们8万多。与前期沟通的严重不符。
1月18日见我多次催促也更改合同,他给我拉到一个群里,说是给我对接专案组。专案组的人让我提供案件资料。杨律助看我几天不签合同,给我发来信息催促我签合同,“你这边尽快,都等你这边呢”,“这个是制式合同,是统一的”。又给我发了合同链接,我打开链接发现还是原来的合同,一点也没变。
1月19日我见杨律助还未更改合同我就跟他说要么更改合同,要么就无条件把3000元退给我。
1月19日我给杨律助微信上的监督电话打了电话,联系到了他们售后的姓周的电话并加了微信,同时把情况跟他说了。他跟我说退全款无法满足,一直说让我说个数,同时他也给领导反馈,多次回复都是不能全款退。我告诉他必须全款,因为我给他的不是服务费,是立案诉讼费的一部分。
通过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合同未签署,意味着和湖南平超宏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正式服务委托关系并未成立,而湖南平超宏律师事务所在缔约过程中实施了欺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平超宏律师事务所在缔约阶段(即让我付款看合同阶段)通过捏造付款再签订合同这个办事流程诱使我支付了3000元,通过虚假承诺、催促尽快签订合同等行为造成事件紧急氛围,意图隐瞒真实合同条款的方式,这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 “欺诈性缔约” 。因此,我有权要求其全额退款并赔偿你的损失。
诉求:
1、湖南平超宏律师事务所必须马上无条件退还我支付的3000元。
2、立即停止这种伤害广大群众的无良业务
3、建议湖南平超宏律师事务所主管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司法局立即对其进行调查,叫停其相关业务,停止其继续侵害广大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及经济利益。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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