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22
涉及单位:龙潭镇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投诉人: 吴国蓉,湖南省花垣县龙潭镇李梅村二组村民,联系电话:[1587430****,]。
投诉事由:我是一名单亲母亲,独自抚养四个未成年孩子。2019年,在龙潭镇政府的引导和时任镇长的担保下,我举债32万元修建钢结构房屋谋生。然而,房屋建成经营仅一年,便遭花垣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强制拆除,理由竟是“图斑”违法。令我无法接受的是,当初建房时,县公路局工作人员曾亲自到场测量并认可,如今执法部门却出尔反尔。更让我绝望的是,我家在2017年整村搬迁中应得的安置房也一直被无故剥夺。如今,我不仅负债20万,全家人的居住和生存都成了问题。
事实经过:
第一部分:搬迁不公,埋下祸根
2017年,因矿山污染,我李梅村实施整村搬迁。当时的政策白纸黑字写着“以房换房、按常住人口分房”。我与四个孩子的户口从未离开本村,且在村内拥有282平方米的合法产权住房,完全符合分房条件。但龙潭镇政府却以“外嫁女”为由,粗暴地将我们母子五人排除在安置名单之外。在镇政府用“影响子女前途”等案例反复施压后,我被迫接受了75平米的临时过渡房和一笔所谓的“紧急救助”,但这根本无法替代我们本应获得的永久安置家园。
第二部分:引导建房,却又毁房
由于“外嫁女”身份连办低保都受阻,2019年,当时的龙潭镇政府为了“解决我的生计问题”,主动提出让我在自家流转土地上建房经营。时任镇长不仅口头承诺,还亲自帮我担保,从银行贷出10万元启动资金。我东拼西凑,加上之前那点微薄的补偿款,总共投入32万元。
为了合法合规,我特意请来花垣县公路局的工作人员现场勘查。他们用专业仪器进行了测量,并明确告诉我需要往后退让多少米,我严格按照他们的要求执行后,才敢动工打下地基。房屋建成后,我开了一家小店,指望着能养活四个孩子。
谁知,仅仅一年之后,花垣县自然资源局和公安部门**突然上门,以卫星“图斑”显示违法占地为由,不由分说就将我的房屋强制拆除。32万元的投资,一夜之间化为废墟,还让我背上了20万元的沉重债务。
我的质问与诉求:
1. 责任究竟在谁? 当初是镇政府引导、镇长担保让我建房;公路局现场测量、划线定界予以认可。如果说这是“违法建筑”,那么从一开始就知情、甚至参与规划的这些部门,难道没有责任吗?为何最终所有苦果都要我一个平民百姓来吞下?
2. 为何选择性执法? 与我情况类似、同期被要求整改的房屋并非只有我一家,但为何至今只有我的房子被彻底强拆?这种执法标准何在?公平何在?
3. 我的生活和债务怎么办? 我一个单亲妈妈,要养四个读书的孩子,弟弟弟媳都是聋哑一级残疾人,全家生活本就捉襟见肘。如今因为相信政府而背上巨债,孩子学费、生活费都成问题,未来的路该怎么走?
我的核心诉求:
1. 必须赔偿! 要求花垣县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对此次“先引导后强拆”的荒唐事件进行彻查,并依法对违法强拆行为进行国家赔偿。赔偿范围应包括我的房屋重建成本、经营损失、贷款利息等全部直接损失,共计32万余元。
2. 必须给房! 要求龙潭镇政府立即纠正2017年搬迁安置中的错误,重新审核我家的资格,依据当年“以房换房”的政策,落实我与四个孩子应得的永久性安置房。
3. 必须问责!对在此事件中不负责任、出尔反尔、滥用职权,导致群众蒙受巨大损失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我以一名母亲的身份恳请:请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关注我的遭遇,督促花垣县有关方面不要再“踢皮球”,而是拿出诚意和实际行动,解决我们一家人的生存和住房问题,让我的孩子能有一个安稳的家。
投诉人:吴国蓉
日期:2026年1月22日
---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吴国蓉: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镇已收悉并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开展了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意见书告知如下:
一、信访人诉求
1.就“花民公路旁搭建的钢架棚门面拆除”需赔偿直接损失32万余元的问题;
2.因搬迁分房不公而要求重新审核其分房资格并落实其永久性安置房的问题;
3.要求对违规违法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追责的问题。
二、调查核实情况
1.关于您反映“就‘花民公路旁搭建的钢架棚门面拆除’需赔偿直接损失32万余元的问题”;
经核实,2019年10月,您户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龙潭镇古老村花民公路沿线旁私自修建钢架棚经营钢材生意,同年11月份建成。2021年7月31日,根据上级下发该处卫片图斑(图斑号为:433124202103312037)疑是违法用地图斑;同年8月,经花垣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对您进行调查取证,证实属于“两违”建筑,并劝您户主动拆除同步覆土整改消除影响,可免于立案,您户表示同意自愿拆除。该建筑的拆除是基于其已被依法认定为“两违”建筑的事实,执法部门履行了告知、调查等程序;在拆除过程中,考虑到您家庭困难且表示愿意配合,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请施工队协助您户对钢架棚进行无损拆除;为减轻您的拆除损失,与施工方协商补偿您户5000元;期间,我镇根据当时您户的实际情况,针对生活暂时的困难,同步给予1000元的临时性救助资金和2000元的房屋质量问题维修资金;您户钢架棚门面拆除后,镇党委政府积极帮助您户寻找门面继续经营钢材生意,无果后您表示要去外地经营发展;您户钢架棚门面拆除后至今,您一直在当地或外地务工,当时您配偶立即将拆卸后的经营设备等一并拖回老家继续经营发展。
2.关于您反映因搬迁分房不公而要求重新审核其分房资格并落实其永久性安置房的问题;
经核实:(1)分房政策执行的情况:原李梅地质灾害安置区建设项目自2012年10月进行入户登记摸底,2014年9月搬迁区房屋开工建设,2016年按照户、房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房。您本人当时外嫁未分户不纳入分房,您户户主吴宗荣将当前居住房屋(房产情况:吴国蓉,2001年9月登记,花集用(2001第0005号))用于登记分房,按照当时的分房标准:“一户一房型,可分一栋150平方米房”,分得李梅片区12号房,现您父亲吴宗荣及其弟居住在此房。
(2)“搬迁分房不均”答复的情况:2018年6月,您在新浪微博网站上反应“搬迁分房不均”“住房不够要分2房”等问题。2018年7月6日,龙潭镇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龙潭镇祥和村李梅片区地灾搬迁分房信访事项答复意见》,此答复意见明确您本人不符合条件、不予分房屋,随后您就此答复意见提出不满意。2018年11月,您与您父亲吴宗荣分户,现您户籍人口共4人,分别为长女吴雷敏、长子吴一阳、次女吴双(已外嫁)、三女吴沛芸。2018年12月11日,龙潭镇人民政府当面送达《关于吴国蓉反映问题的答复》,信访人签字及意见记录为:“对处理结果满意”。2019年1月2日,您本人书面申请龙潭镇人民政府信访救助金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万元),签订《息诉息访协议书》,并郑重承诺:“在此协议签字后,所反映的问题终结,不再就同一问题以任何理由到网上发帖留言和给各级媒体部门写信及上访”。
(3)解决其全家住房困难问题的情况:2019年1月,您与龙潭镇人民政府签订《息诉息访协议书》时,龙潭镇人民政府考虑您户家庭条件困难,子女较多,为您户在搬迁区高层楼安置一套75平方米的住房,解决您户全家住房困难问题。您父亲吴宗荣户住150平方米的独栋房一栋,分房不公的问题不属实。
3.关于您反映“要求对违规违法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追责的问题”。
您户搭建的钢架棚门面系临时建筑物,是您本人于2019年,向龙潭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您本人在书面申请中承诺:“如果以后政府或职能部门要求拆除,本人将自愿配合,无偿拆除。”在钢架棚拆除过程中,经相关部门告知和您户自愿配合,镇党委政府请施工队配合您户进行无损拆除并协调施工方给予您户相关补偿,同时提供相关困难救助。此过程中,并无不当行为。若您坚持对您所述的“让您临时搭建钢架棚谋生和您户自愿无偿配合拆除钢架棚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滥用职权、出尔反尔的‘先引导后强拆’问题”要进行追责问题,请持有效证据到该部门的上级单位和属地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并依法依规合理表达相关诉求。
三、处理意见
综合上述调查情况,现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1.您反映“就‘花民公路旁搭建的钢架棚门面拆除’需赔偿直接损失32万余元”的问题,您户建在原古老村花民公路沿线旁修建的钢架棚,经花垣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调查证实属“两违”建筑,按照规定自行拆除,我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应的帮助,事实清楚,没有“先引导后强拆”不当行为,该问题不属实。
2.您反映因搬迁分房不公而要求重新审核其分房资格并落实其永久性安置房的问题,按照2016年李梅地质灾害搬迁分房标准,你户已分到一栋150平方米房(房号:12号)及一套75平米住房,已远超分房标准。同时按《息诉息访协议书》您已于领取信访救助金125000元,一次性解决了生活困难、无居所居住等相关问题;分房不公而要求重新审核其分房资格并落实其永久性安置房的问题不属实。
3.您反映要求对违规违法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追责的问题。您户搭建的临时建筑物系两违建筑属实,同时镇党委政府请施工队配合您户自行无损拆除,无不当行为。若您坚持要追责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请持有效证据到所涉及的部门上级单位和属地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同时,建议您若当前生活存在实际困难,可依法依规申请相关困难救助。其要求对违规违法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追责的问题,不予支持。
以上为答复处理意见,如不服该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就同一问题均不再受理。
龙潭镇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