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22
涉及单位:慈利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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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您好!
本人就慈利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全额扣划本人退休工资、未依法保留基本生活及医疗保障的行为,再次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上级法院依法复查,纠正不当执行行为,保障本人基本生存权益。
2025年12月,本人曾向国家信访局反映被执行期间无最低生活保障、退休工资被全额执行、缺乏医疗保障的问题,慈利县人民法院就该问题作出回复,但回复内容未能纠正其违法执行行为,反而以不合理理由延续违规操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慈利法院以口头协议为由全额扣划工资,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在案件执行协调阶段,慈利法院要求本人先行向原告支付1万元费用,本人因无其他收入来源,仅依靠退休工资维持生计,根本无力承担该笔费用。在此情况下,法院以“若不答应扣发全部工资则不予保留基本生活保障”相胁迫,逼迫本人同意全额扣划退休工资的口头约定。此后,慈利法院竟以此为由,全额扣划本人退休工资,未预留分文生活费用,该行为已构成违法违规的随意执行。
二、所谓“口头和解协议”不具备合法效力,不能对抗法定权益。慈利法院在回复中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但该协议仅为口头约定,且是本人在被胁迫状态下作出的无奈选择,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解协议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需执行人员记入笔录并由各方签名盖章后方可确认效力,而本案中的口头约定既无书面记录,亦非本人自愿达成,依法不应作为执行依据。更为重要的是,保留基本生活保障是法律赋予被执行人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执行被执行人收入时,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慈利法院将法定权利作为胁迫本人达成口头协议的筹码,本质上是用“人治”替代“法治”,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三、本人患重病需长期治疗,全额扣划工资导致生存陷入绝境。本人确诊脑梗,需长期服药控制病情、维持生命,期间已多次向慈利法院递交疾病诊断证明、医疗单据等材料,说明身体状况及医疗需求。但慈利法院始终以所谓“口头协议”为借口,无视本人重病事实,持续全额扣划退休工资,导致本人既无钱支付基本生活开支,连必备药品都难以购置,医疗权益和生存权均受到严重侵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被执行人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的,法院在执行时应优先保障其医疗开支及基本生活费用,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预留必要费用,而非全额执行财产。同时,基本医疗保险账户受法律严格保护,法院不得冻结或限制使用,慈利法院的执行行为已突破法律底线,违背善意文明执行原则。
本人始终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从未逃避债务,一直主动与慈利法院保持沟通,积极表达还款意愿,只是因身体患病、无额外收入来源,暂无力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但法律的初衷是公平保障双方权益,而非以剥夺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为代价实现债权。慈利法院全额扣划退休工资、无视重病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既违反《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也违背人道主义原则,严重侵蚀司法公平正义的底线。
基于以上事实,本人再次恳请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本案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复查,纠正慈利县人民法院的违法违规执行行为:一是责令其立即停止全额扣划本人退休工资的操作,按照张家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法预留本人基本生活费用及脑梗治疗所需医疗开支;二是保障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账户的正常使用,不得变相限制或冻结;三是在保障本人基本生存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制定合理的分期还款方案,兼顾债权实现与被执行人基本权益。
本人愿积极配合贵院及慈利法院的合理工作,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恳请上级法院体恤本人重病困境,依法维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和合法权益,还本人一个公道。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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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你好!关于你反映的问题我院已收悉并交由执行局承办人员进行核查。
经查,被执行人文某由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在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文某名下存款进行冻结,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员多次和被执行人文某进行沟通,被执行人文某表示用工资抵债,2026年7月前不再向法院申请发放生活费。其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0744-3238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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