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22
涉及单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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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在2026年1月22日微信支付账户提示被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的(2026)渝0192执保139号法律文书冻结,但本人未收到任何电话、短信、纸质文书告知案件信息,系突然的、临时的被冻结微信零钱,该行为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及工作。
二、通过微信提供的联系电话02364267459、02381746759、02361039242,并非法院官方电活,经查询此三个号码被标记为商业营销以及高风险电话 此次冻结疑是催收手段。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人常住于广西南宁,无论是遵循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四、本人根据提示在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等官方网站均无法查询到(2026)渝0192执保139号的文书信息,也无本人的案件记录,也就是说仅凭一个没有任何内容的文书编号,就随意跨省违法违规冻结本人微信零钱。
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如未能解决,本人将进一步向政务平台,最高法院,12309、12345、12368等有关平台或部门进行投诉。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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