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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怀化市鹤城区石门城东某派出所报警不受理,老百姓投诉无门

时间:2026-01-21

涉及单位:怀化市公安局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2026年1月14日上午,一名陌生女子前往我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东的脆皮妈妈米粉店铺,以合作投放自助售卖机为由进行虚假宣传。该女子声称在我店门口放置一台自助售卖机,每月会向我支付600元铺位管理费+200元电费,合计800元的合作收益,以此为诱饵吸引我达成合作。

后续该女子在我店内放置了少量槟榔及一台自助售卖机,谎称上述物品需缴纳押金3578元,我轻信其说辞,向其支付了该笔押金,付款后该女子随即离开,后续我多次拨打其电话均说在忙无法接通,该女子基本已处于失联消失状态。事后我通过网络查询发现,已有大量群众遭遇此类自助售卖机虚假合作的金额共计3578元。

发现后,我第一时间前往石门城东派出所报案,向接警民警详细陈述了时间、地点、完整经过及涉案金额,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人员的电话号码15559890041、面部图像、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明确要求警方立案侦查。但派出所民警经简单了解后,告知我该行为不属于诈骗,未对本案进行立案,也未对我提供的证据进行核查、开展后续侦查工作,至今本案无人跟进处理,我老百姓合法财产权益未得到任何保护。

我认为,涉案女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合作事实、承诺虚假收益的方式,收取我的财物后失联跑路,其行为完全符合构成要件,已涉嫌刑事犯罪。且我已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人员的电话号码、面部图像等直接证据,具备立案侦查的客观条件。石门城东派出所未对本案立案、未开展侦查工作的行为,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我的款项无法追回,合法权益遭受持续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现我特向贵机关提出申诉,恳请贵机关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督促怀化市鹤城区石门城东派出所对本案立案侦查,充分利用现有证据追查涉案人员,为我追回款项,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普通老百姓的合法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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