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16
涉及单位:鸿鑫工贸有限公司
地区: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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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程元富。
被举报单位: 凉山州会理市鸿鑫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 凉山州会理市小黑箐镇新九村
信访事由
反映凉山州会理市鸿鑫工贸有限公司违规开采地下水,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用水,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恳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保障居民基本用水需求。
事实与理由
1、基本情况:我们长期居住在凉山州会理市小黑箐镇新九村,长期以来依赖当地地下水作为生活水源。在被举报单位(鸿鑫工贸有限公司)打井之前,我们的日常用水基本能够得到保障。
2、问题发生:自鸿鑫工贸有限公司在我村附近打了两口深井,供其厂内工人生活用水后,我们明显感觉到家中水压变小,出水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目前,我们必须依赖抽水设备才能勉强取水,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和困难。
3、问题持续与反复:该公司打井已有数年,此前就曾因类似问题被举报。当时,相关部门介入后,该公司一度停止了抽水,并将水泵提起,使得我们的用水情况有所缓解。然而,好景不长,该公司近期可能恢复了抽水或采取了其他不当取水方式,导致我们再次面临用水困难。
4、核心诉求:我们认为是该公司的不当取水行为,直接导致了我们生活水源的减少和水压的下降,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开采地下水,属违法取水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该公司作为工业企业,不属于例外情形,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
3、《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不得超量取水。”该公司取水行为已明显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用水,涉嫌超量开采,破坏地下水采补平衡。
该公司违法取水行为实质上是滥用资源,损害相邻方合法权益,影响居民正常用水,构成民事侵权。
信访请求
一、请求凉山州会理市水利局(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对鸿鑫工贸有限公司打井取水行为开展调查,核实其是否取得合法取水许可、是否按许可量取水、是否安装计量设施并缴纳水资源费;
二、若查实存在违法取水行为,请求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取水,并依据《水法》第六十九条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责令该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周边居民正常用水条件,必要时要求其进行水资源补偿或提供替代供水方案;
四、加强对该公司取水行为的日常监管,防止问题反复,保障村民用水安全;
五、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
此致
凉山州会理市水利局
凉山州会理市生态环境局
小黑箐镇人民政府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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