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16
涉及单位:鼎城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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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9日我代理协祥公司与中联公司执行异议案件向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执行案号(2025)湘0703执2860号,根据法律规定鼎城区法院应当在15天内进行裁决,但是至今未有结果。执行法官称在等对方准备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材料,我认为,这是两个异议,不存在谁等待谁的法定事由,应当根据申请的先后办理。法官不按期进行处理,打电话不接,严重侵害了公司的权益,请求依法处理案件并对法官的渎职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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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你好!关于反映的“法官逾期不处理案件”问题,现作出以下回复:
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宋某某、朱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鼎城法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于2024年10月16日调解结案,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因三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2024年9月25日,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乙公司以已履行民事调解书所涉债务为由,请求鼎城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因被执行人所提异议涉及到某股份有限公司(系甲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等第三方公司,三方之间对于签订协议中对账部分内容存在分歧,调解书所涉债务是否履行完毕证据不充分。且当前甲公司要求变更申请执行人为丙公司,还需进一步收集相关材料。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已通知甲公司尽快补齐相关材料后一并审查,故对被执行人所提的异议暂未立案。
上述情况,法官已多次在电话中向被执行人进行了解释说明,不存在不接电话的情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