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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岳塘区法院(2025)湘0304民初6527号

时间:2026-01-15

涉及单位:岳塘区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尊敬的岳塘区法院院长:

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申请书是原告文志鹏特别代理人李建雄当面提交给贵院交通法庭庭长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特别代理人有权直接签名提交该回避申请书,并且依法只需要提交一份回避申请书。因当时贵院交通法庭庭长看到特别代理人手里还有一份未签名的说一起给她。

因此,原告方向贵院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告特别代理人依法有权直接签名向贵院提出审判人员回避申请书,依法也只需要提交一份签名的回避申请书,并且当面向贵院交通法庭庭长提交了一份签了名的申请书。

二、贵院明知原告文志鹏特别代理人李建雄在原告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依法就代表着原告文志鹏的意志,如果回避申请书真的如贵院所说没有一份签名字的,既然回避申请书是特别代理人李建雄提交给贵院的,并且回避申请书上留有特别代理人的手机号,贵院为何先要隔靴搔痒去打电话给原告文志鹏签字而不是直接打电话给原告特别代理人李建雄了解情况,违反常规。

三、贵院在原告特别代理人李建雄不知情的情况下两次直接电话联系原告文志鹏,文志鹏都明确给了贵院回复,特别代理人李建雄的行为就代表着他本人的意志。

四、贵院2026年1月8日打电话给原告特别代理人李建雄说回避申请书上没签字,打电话要原告文志鹏签字,文志鹏不签字,要贵院找特别代理人李建雄。李建雄明确告诉贵院,依法交了一份签了李建雄名字的合法回避申请书给贵院交通法庭庭长,另外庭长多要了一份没有签字的,如果贵院认为李建雄有越权违背原告文志鵬意志的,可打电话向文志鹏了解情况,特别代理人李建雄将依法执行原告文志鹏的意志,依法全心全意维护原告的利益。贵院回答说,情况知道了,会向接受回避申请书的庭长了解情况。

2026年1月12日,贵院打电话给原告文志鹏要求在申请书上签字,文志鹏也明确告知了贵院,特别代理人李建雄已依法向贵院交通法庭庭长交了一份签了名字的回避申请书,同时庭长还多要了一张没有签字的。贵院回答说庭长收的那份签了字的遗失了。由次可见,贵院明确知道贵院收到了原告方一份签了字的合法回避申请书,至于是否真的遗失了,也只有贵院知道。贵院将如此重要的文件遗失,不知道遮掩,反而还认为错得有理,将错误归究于原告,难道贵院就是如此审案的吗?

综上所述;原告文志鹏在此公开的问贵院,原告提出的回避申请书中所述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果是虚假的,那么原告将是诽谤、污告!如果是真的,贵院依法应该如何办?

据此,原告已依法向贵院提交了一份合法的回避申请书,该贴文回复可视为原告方向贵院公开的电字网络提交给贵院的意见,因此在贵院未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请贵院暂停本案的审理,原告方将于三日内向岳塘区检察院提出:在审案审判程序监督申请书,请贵院等待岳塘区检察院的监督意见后,再审此案!

原告:文志鹏

委托代理人:李建雄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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