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14
涉及单位:中交(长沙)置业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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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交(长沙)置业有限公司收费不开发票、用注销的公司收费、不按营业额如实申报和纳税、涉嫌偷税漏税等多个税务违法的实名举报
尊敬的税务部门:
投诉人王铁纲(身份证附后),电话159****3368。现就中交(长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文平,电话0731-84475037、186****0001,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凉塘路社区星沙四区43栋兴隆路综合体3楼3-7号)涉嫌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与租户订立合同、收取租户巨额保证金和租金不开发票、偷税漏税等多个税务违法,严重损害广大租户权益一事实名举报如下,请依法查处并书面答复为盼:
一、中交(长沙)置业有限公司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与租户订立合同、收取租户巨额保证金和租金不开发票、偷税漏税等多个税务违法,严重损害租户权益的事实
新冠疫情期间的2022年10月18日,被投诉人中交(长沙)置业有限公司在明知自己对外出租(招租)的长沙县望仙东路855号中交雅颂美庐(中交建发松雅院)商铺周边即将进行封闭式围挡施工的情况下,却故意对租户隐瞒这一对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使投诉人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与其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位于长沙县望仙东路855号中交雅颂美庐(中交建发松雅院)项目S2楼104至106号商铺出租给投诉人。投诉人承租该商铺后,投入巨额资金进行商铺装修,却因周边进行封闭式围挡施工,导致无法正常经营使用,完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以致造成重大损失。另被投诉人也没有按照招商时的宣讲承诺,实现商铺及周边有效三通(路通、水通、电通),中交建发松雅院小区入住率也远没有达到宣讲承诺的入住率,平时小区人流量低、基本看不到人,导致投诉人商铺装修后即处于亏损、闭店状态。被投诉人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给投诉人的极度不诚信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另据投诉人了解,被投诉人中交(长沙)置业有限公司还存在利用虚假的主体(公司已经注销)收房租押金、未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未依法设置企业账簿和代扣代缴账簿、未如实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在收取投诉人巨额保证金和租金后,至今未向投诉人开具发票,涉嫌偷税漏税等多个税务违法行为,应予严肃查处。
二、中交(长沙)置业有限公司收费应开发票、应如实纳税申报、设置账簿、应如实纳税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三、应从严追究中交(长沙)置业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偷税漏税等多个税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综上,投诉人因遭被投诉人中交(长沙)置业有限公司欺诈,造成特别重大的财产损失。现被投诉人还倒打一耙,通过各种手段对投诉人进行打压,逼得投诉人没有活路。走投无路之下,只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提出检举,请求贵机关:一、接受投诉人的举报并出具受理凭证;二、依法对被投诉人中交(长沙)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崔文平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多个税务违法行为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包括开具发票、追缴税款和处以五倍的罚款等);三、依法对投诉人给予物质奖励。
投诉人:王铁纲
2026年1月 14 日
附:投诉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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