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09
涉及单位: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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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网友!
我是湖南常德澧县二轻系统一名下岗职工,偏号为湘J07013920,后经营常德南至澧县赤峰客运服务、2005年3月常德某运输公司向常德市运管处申请湘J07050客运车报废更新、延续经营行政许可,澧县运管所4月1日回复《征求意见函》一、此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使,一般只跑至澧县县城;二、该线路中期运力投放计划为零投放俩条理由不同意该车更新,(澧县运管所从未出具《旅客投诉材料》《违规经营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以时间久远处罚依据无法提供相塘塞;2004年12月常德市运管处向各县、区下发的《报废更新运力投放计划的通知》中明确湘J07050客运车在列之中)澧县运管所当时经办人:刘年平(法人代表)、席柏林(运管所长)、孙圣清、刘雪梅!
常德市运管处是法定的许可决定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下发《行政许可文书》,对澧县运管所的回复理由未加以核实质证,采取漂浮状态拖延时间,后以(问西答东)的谎言回复《湖南红网》,称常德快安运输公司及向砚龙不具备经营资质,《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砚龙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均在合法有效期内,该回复行为严重误导、欺骗了领导和公众!
常德市交通局本应履职对下属运管处的行政行为进行行政监督核实,责成常德市运管处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文书》,2009年5月20日作出(该处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回复推涹本应履职的监督职能对下级进行庇护!
2010省交通运输厅调查核实后指出《程序违法》澧县运管所审查意见不严谨;常德市运管处未按规定的程序办事、没有下发行政文书造成了时间的拖延,下发了湘交办函2010(487号)《关于再次责成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受理向砚龙提出不服有关行政行为申诉的通知》,该通知抄送于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德市监察局!
常德市交通局没有履职作出《调查结论》,更没有作出《处理意见书》而是弄虚作假向湖南省纪委、省交通运输厅谎报:(我局已对有关失职人员实行了追究问责、对向砚龙申诉事项圆满解决)!《追究问责》是对谢朝君(运管处处长)、林卫军(法制科长)、肖文(分管副处长)公款豪游后提拨重用,《圆满解决》是指使保安拦截拒见,拒绝接听电话!2011年6月9日信访回复对该事项不予受理造成了时间长期拖延,这种拒绝履职行为严重漠视省厅下发的《责成通知》指示精神,有损政府的公信力和党的执政形象!经办人为李梅清、雄占辉
多次进京,省城,网络发贴反映,从未得到常德市交通局任何回音(有回音就有据可查)!2024年12月,2025年7月6日接访时明确承诺妥善处理解决该事项,后得到的是《不予受理告知书》和以处理终结的口头回复拒绝理睬,常德市交通局的诚信在哪?为民务实的执政理念在哪?俩次信访回复都不予受理,何来处理终结之拒绝理由来推涹?
恳求各新闻媒体、湖南省监察委、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监督核实事情真相,将此无担当、无作为的典型案例公布于众,还民生诉求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本人如有虚言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仼!
投诉人:向砚龙 《百度》柳城一杰 《今日头条》正能量清风Ptr 2026年元月9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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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砚龙信访事项的情况汇报
现将向砚龙信访事项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诉求及调查处理情况
向砚龙反映:其原为常德快安运输公司中巴车承包经营户,其承包的湘J07050客车在2005年符合到期报废的条件,公司向常德市澧县交通运输局运管所申请报废更新及延续经营行政许可证,由于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运管所没有下达行政许可文书,造成没有办理延续经营,造成损失。
1.湘J07050号客车申报报废更新的实际情况。
经查,湘J07050号客车为常德快安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快安公司)经营的起讫点分别为鼎城石门桥-澧县赤峰的客运客车,向砚龙系该车承包户。2005年3月31日,快安公司法人代表葛德明口头向原市运管处申请该车报废更新。根据客运管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县际客运班线须经线路起讫点县级运管部门全部同意,再由市级运管部门审批。因此,原市运管处分别向鼎城区、澧县两地运管部门发函征求审查意见。4月1日,原澧县运管所回函,称不同意湘J07050客车报废后再投入车辆继续经营原客运线路,理由有二:一是该车承包户向砚龙在经营期间存在长线短跑、甩客、串线等多项违规经营行为,多次被主管部门查处;二是因赤峰煤矿搬迁,该线路客源严重不足,符合缩减运力的情形。因此原市运管处未批准湘J07050客车更新车辆继续经营,并在4月10日口头告知葛德明。随后葛德明放弃填报该车报废更新相关申请资料,原市运管处也就没有做出书面决定。
此外,向砚龙本人也曾到原市运管处咨询审批结果,工作人员也如实向其告知了有关情况,而快安公司及向砚龙在之后对此均未提出异议。
2.向砚龙上访后的后续处理情况。
自2008年6月开始,向砚龙多次到市交通运输局、原市运管处上访,反映湘J07050客车报废更新相关问题。市交通运输局、原市运管处高度重视,曾多次研究会商并接谈信访人。
2009年9月5日,原市运管处会议在多次研究后,协调万昌运输公司为向砚龙重新申报新的线路,但由于向砚龙在此前的客运经营中,长期因争抢客源等问题扰乱相关客运线路的正常经营秩序,引起其他承包车主强烈反对无果。
2009年10月,向砚龙就湘J07050客车报废更新事项向常德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该事项已经超过了六十日的申请期限,我局于2009年10月18日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2010年5月-2011年1月,向砚龙多次到省交通运输厅及常德市人民政府、市纪委、市法制办等部门上访,为推进矛盾化解,2010年11月,原市运管处再次专题研究湘J07050客车有关事宜,会议决定由龙运公司申报常德南-石门维新线路,并由向砚龙承包经营。
2011年1月11日,向砚龙向原市运管处递交了一份协议书(附件1),将常德南-石门维新的客运线路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经营户向学志经营,并在当日写出书面承诺(附件2),保证今后不再就湘J07050客车报废更新的问题上访。向砚龙本人分两次在2011年1月25日、2011年3月1日收取了向学志2万元转让费(附件3)。
不久,向砚龙违反承诺,再次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湘J07050客车报废更新相关问题,并递交了《关于对原湘J07050客运车报废更新行政许可的申诉复议报告》。2011年4月11日,我局成立了原局党组成员李梅清为组长的调查组,对其反映的问题再次开展调查核实。2011年6月13日,市交通运输局将《关于向砚龙申诉事项的回复》(常交函〔2011〕12号)(附件4)当面送达向砚龙。该回复意见明确:①湘J07050客车道路运输证、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均登记为快安公司,证明快安公司拥有道路客运经营权,而向砚龙本人不具备办理更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其他问题的主体资格;②原市运管处在口头告知快安公司法人代表葛德明审批结果后,虽未作出书面决定,但实际已形成行政行为,而快安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③报废更新客运车辆与客运线路许可属于不同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未同意更新的情况下并不影响其正常运行,而是快安公司自行停运且再未恢复经营,根据相关规定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2011年6月17日,时任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车德斌接访信访人,明确表示维持常交函〔2011〕12号的回复意见。同时要求局调查组就回复意见第一个问题作出《关于原湘J07050客车报废更新事项不符合当时审批条件的补充说明》(附件5),做了更为详尽的解释。2011年7月4日,向砚龙不服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向砚龙申诉事项的回复》,向常德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查,2011年7月6日,常德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常政信复告字〔2011〕5号)。
综上,信访人反映的湘J07050客车报废更新相关问题及运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要求赔偿的问题不属实。
二、目前现状及下步工作
2011年8月-2024年11月,向砚龙一直未到各级反映诉求。时隔十多年后,向砚龙自2024年12月以来以同样事由多次到我局上访,并于2025年1月9日、1月10日、1月15日到省交通运输厅、省信访局上访。特别是2025年2月11日,向砚龙到市交通运输局一楼大厅大吵大闹,情绪过激,破坏机关办公设施,严重影响了正常办公秩序和信访秩序。
下一步,市交通运输局将主动作为,继续做好政策解释、法律宣讲等工作,同时积极协助属地做好人员维稳工作,维护社会大局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