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06
涉及单位:先优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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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刘*乐在调解过程中发送内容不当的短信,存在虚假陈述、威胁恐吓等违规行为;
投诉被投诉人刘*乐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投诉人进行人身攻击和名誉污蔑。
事实与理由:
一、调解过程中短信内容违法违规
2025年12月30日,被投诉人先忧律师事务所的刘*乐通过短信向投诉人发送所谓“法律通知”,但该信息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用语不专业且涉嫌威胁恐吓:
短信中使用“我们委托人李先生41882元”“将你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拘留”等典型催收录用语,完全不符合律师执业规范。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使用规范用语,不得以威胁、恐吓等方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正规律师在未开庭、未获判决前,无权以“失信”“拘留”等词汇对当事人进行恐吓。此类行为已超出法律允许范围,构成对投诉人的精神压迫。
错误援引法条,滥用法律制造恐慌:
短信中错误援引《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和第三百一十三条(拒执罪),但上述罪名属于刑事罪名,需经公安立案、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后方可成立。在民事欠款阶段,仅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处理,不得以刑罚相威胁。
此种错误援引法条的行为属于“法律滥用”,旨在制造恐慌,误导投诉人认为其将面临刑事处罚,严重违反《律师法》第三十条关于律师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干扰司法机关办案”的规定。
二、无证据情况下对投诉人进行人身污蔑
在后续聊天过程中,被投诉人刘*乐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投诉人进行人身攻击和名誉污蔑,具体表现为:
虚构事实,恶意猜测:
被投诉人声称“其为李先生委托律师,但明确拒绝提供其律师证件,并且声称欠款却不提供欠条,还直言拒绝沟通会直接起诉等恐吓行为(见聊天记录截图),该言论纯属道听途说,毫无事实依据。
此类言论已构成对投诉人造成严重恐吓行为和损害他人形象,严重侵犯了投诉人的名誉权,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关于名誉权保护的规定。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被投诉人的行为已超出正常法律沟通范畴,属于滥用职权、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违规行为。
三、违规行为的法律依据及投诉请求
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被投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以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向当事人进行虚假承诺或恐吓”“损害他人名誉”等违规行为,符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形。
涉嫌违法经营:若被投诉人非律师,而是法律咨询公司、催收公司或个人,则其冒用“律师”身份、伪造法律文件、以刑罚相威胁的行为,已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虚假宣传”“恐吓他人”的规定。
投诉请求:
请求贵协会/局对被投诉人刘*乐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资格;
请求责令被投诉人刘*乐就其违规行为向投诉人道歉
请求保护投诉人合法权益,避免类似威胁恐吓行为再次发生。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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