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05
涉及单位:岳塘区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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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岳塘区法院院长
您好
贵院正在审理的(2025丿湘0304民初6527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25年12月23日向贵院交通法庭提交了一份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申请书,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文志鹏
委托代理人:李建雄
一、申请事项:请求依法裁定贵院受理的(2025)湘0304民初6527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审判人员集体回避审理。
二、事实与理由:
1、该案受理后直至2025年12月11日开庭审理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条,审判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但申请人直到开庭前没收到任何审判人员名单,开庭后,委托代理人当庭问书记员本案审判人员名单,而书记员说不该现在问,委托代理人不知道应该在什么时候问,请贵院作出答复。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等事项。但本案开庭时,书记员不知道是无知还是有意知法违法,在庭审时居然询问该案当事人“主审法官现在有其他事情,先由她代为审理,等主审法官忙完其他事情再过来行吗?”请贵院告诉当事人这样的情形该如何回答。当然,在之后本案大部分都是书记员在审理,主审法官在本案快审理完结后才出现,这种情形实属打酱油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那法官是不是也算法庭规则的人?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本案受理后开庭前,委托代理人应书记员要求,去送《诉讼代理人推荐函》时书记员明确告知委托代理人,应先向法院申请《车辆鉴定申请书》,法官助理也说申请鉴定费很贵,开庭时再征询被告方意见,看能不能达成合解,如果不能合解再申请鉴定。可庭审时,书记员并非主审法官,却越俎代庖没有征询委托代理人及被告方任何意见的情形下,直接否定当事人不支持车辆鉴定申请。严重违反其规定。
4、本案传票上留的联系电话为书记员私人手机号,申请人头两次与其通话时很热情,后面不知为何态度与语气180度大转变,专门针对申请人挑刺。申请人认为私号公用不符合规矩。此种行为不能排除《民事诉讼法》第47条第二款之规定,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5、庭审后,委托代理人去送《庭后答辩意见》时,要求复印一份本案庭审笔录,书记员明确表示拒绝不能复印,委托代理人明确告知依据《民事诉讼法》可以复印,书记员当场要委托代理人找出相关法律条文展示给她看,当时委托代理人心急,一时没找到相关法律条文。后来法官助理将委托代理人带至主审法官处,主审法官以本案未审结归档为由拒绝复印庭审笔录。现知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同样的事情在庭审中也出现过,被告方出示车辆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时,委托代理人明确指出该合同系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民法典》该免责条款应该经利益相关方单独签字确认,书记员当场否定没有此款条文,要求委托代理人当场出示相关条文,当时委托代理人心急,一时也没找到相关法律条文。在此,委托代理人请问贵院是否有此相关法律条文?综上所述,本案未合法告知申请人审判组成人员,也不让申请人复印庭审笔录,直至现在都不知道审判组成人员名单,属程序不合法。主审法官不遵守庭规,擅离职守,知法犯法,不作为。本案书记员牝鸡司晨、越俎代庖,没有任何法律意识审理本案,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法官助理不作为。据此,请求贵院i依法裁定贵院受理的(2025)湘0304民初6527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审判人员集体回避审理。此致岳塘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建雄
原告方上述回避申请书提出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50条,贵院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申请书的三日内由贵院院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可直到现在,从提出回避申请已经十多天了,贵院没有作出任何决定?其间,原告方于提出申请三日后就依据民诉法规定到贵院大厅信访区了解情况,信访工作人员指向贵院大厅设立的监督公示牌说,打上面的监督电话,于是当事人立马打过去,说明情况,监督人员回复说,关于审判人员回避要由院长三日内作出是否决定回避的问题他们处理不了,如果认为有问题可以向检察院或上级法院反应!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9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反应此事,该信访人员接到信访后说,事情他们知道了,会将信访函转交的,但具体问题还是要贵院处理!
综上所述,当事人请问贵院,民事诉讼法在贵院还有效吗!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原告:文志鹏
委托代理人:李建雄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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