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04
涉及单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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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金磊
联系电话:1397541****
投诉事项:相关案件审理中账户性质错误认定,致合法债权无法实现,恳请调查监督
投诉对象: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法官:罗曙梅、杨丹慧、高斌)
核心诉求:纠正案涉账户为按揭保证金账户的错误认定,保障本人合法债权执行权益
本人系(2025)湘04执复104号案件复议申请人,现就该案审理中,相关法官无视关键证据、错误认定账户性质,导致本人合法权益受损一事,实名投诉并寻求媒体监督,具体事实如下:
本案核心争议为衡阳市百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衡阳农商行西城支行开立的82011150002******账户,是否属于按揭保证金账户。依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按揭保证金账户需满足资金特定化、封闭化管理的法定核心要件,资金往来需仅限对应按揭担保业务,无任何无关交易往来,方可认定其保证金账户属性。
但衡阳农商行出具的官方账户交易明细可明确佐证,该账户完全不具备按揭保证金账户资质:其一,2024年6月19日该账户存在15000元日常存取现操作,该笔资金流动与按揭担保业务无任何关联;其二,2025年1月27日该账户被依法扣划25元账户管理费,此类常规账户管理扣费,是普通结算账户的典型特征,与保证金账户的专属属性相悖。上述两笔交易,直接打破了保证金账户封闭管理的法定要求,足以铁证该账户为普通结算账户,而非合规按揭保证金账户。
然而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罗曙梅、杨丹慧、高斌三位法官,对上述银行出具的官方关键证据置之不理,在(2025)湘04执复104号裁定中,虚假认定案涉账户“未发生其他结算”,错误援引法律条文将该普通账户定性为合法按揭保证金账户,最终作出限制该账户资金依法扣划的裁定。该错误裁定直接导致本人对衡阳市百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无法通过法定执行程序兑现,合法权益遭受实质性侵害。
司法公正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底线,案涉账户交易明细铁证如山,其不具备按揭保证金性质的事实清晰无争议。现恳请新湖南栏目组、湘问·投诉直通车发挥媒体监督职能,针对该案的错误裁定情形展开调查报道,督促相关部门重新核查案件事实,纠正错误认定,还原案件真相。本人愿意无条件提供案涉账户交易明细、全套案件裁判文书等所有佐证材料,全力配合各项调查核实工作,盼能通过合理监督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
投诉人:金磊
日期:2026年1月4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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