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28
涉及单位:天津河北区卫健委、天津河北阳光医院
地区: 天津市,天津市市辖区,河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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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事项:不服河北卫健委《河北卫访〔2025〕181号》依法履职答复书,请求撤销该答复,责令其依法对天津河北阳光医院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公正调查并作出严肃处理。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5年8月19日至25日期间,在天津河北阳光医院遭遇系列涉嫌诱导消费、过度治疗及不规范医疗行为,累计支付22,615.2元。河北卫健委的《答复书》仅是对院方单方面说法的转述与程序性指引,未对投诉核心的实体性违规问题进行任何实质性调查与认定,结论草率,履职不充分。具体理由如下:
一、 《答复书》回避了对“诱导消费与夸大病情”的核心调查。
1. 广告源头未查:答复未调查医院通过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利用微信“医生”以“避免病情加重”等话术催促就诊的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和诱导。
2. 治疗合理性未审:答复仅罗列检查项目,但对“包皮手术”、“降敏手术”与“前列腺灌注”等一系列高价治疗,是否基于明确、必要的医学指征,其与主诉“时间短”问题的科学关联性、治疗阶梯的合理性,未作任何医学专业评判。尤其是“前列腺灌注”等疗法在业内争议极大,其用于本人所述情况的必要性、合规性及收费标准,卫健委未予核查。
二、 《答复书》对“医疗行为不规范”的关键事实认定草率,与本人经历严重不符。
1. 病历资料问题:答复称院方“书写病例并告知”,但整个诊疗过程(包括多次手术及高额治疗)中,本人从未收到任何书面病历、检查报告原件或复印件。《答复书》仅采信院方“已妥善保管”的说法,未核实为何不向患者提供,直接侵犯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赋予患者的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2. 知情同意问题:答复称本人签署了《手术自愿书》和《治疗同意书》。但在当时情境下,医生以“病情紧迫”、“后果严重”等言语持续施压,本人是在恐惧、焦虑状态下被迫签字,并非基于充分、客观、真实的知情。卫健委未调查告知内容是否完整、真实,是否充分告知了替代治疗方案及风险,程序是否合规。
三、 《答复书》将行政监管职责推向民事纠纷调解,存在履职错位。
答复书核心内容是引导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诉讼解决。然而,本人的投诉核心是举报医院涉嫌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这属于卫健委的法定行政监管职责。卫健委不应将涉嫌虚假宣传、过度医疗、违反病历管理规定等行政违法问题,简单化为普通的医患费用纠纷进行调解了事。其有责任主动调查并依法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河北卫健委的答复未能正视投诉实质,调查流于形式,结论严重依赖院方陈述,未能履行其法定监管职责,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及医疗管理秩序。
申诉请求:
1. 撤销《河北卫访〔2025〕181号》依法履职答复书。
2. 责令河北区卫健委对天津河北阳光医院涉嫌虚假医疗宣传、诱导消费、过度治疗、违反病历管理规定等行为,重新启动全面、深入的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3. 督促河北区卫健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协调责令涉事医院退还基于不合理、不透明诊疗行为所收取的费用。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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