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28
涉及单位:雨湖区人民法院,张家界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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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做事工地所在法院去起诉公司要工资,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说不归他们管辖,我后来又去公司注册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申请起诉,立案后又说不归他们管辖,现在又说去被告人身份证出生的起诉,出生的涟源市法院我打电话去咨询,说必须要有被告人身份证照片才能起诉,我没有公司老板的身份证照片,能告诉我一个法院能受理吗?还是有其他部门能帮我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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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接到您反映的不予立案的问题后,我院迅速开展核查,现根据核查情况,回复如下:
本院于2025年10月31日收到原告廖某辉邮寄的起诉状。经查,本案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某建筑安装服务中心,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某军,注册地址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锣鼓塔街道办事处锣鼓塔社区金鞭路东侧新经济产业小镇15栋A座218室4号,该地址实际使用主体为案外人武陵源区某投资有限公司,并非被告实际经营地,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武陵源,本院不宜管辖该案,故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2025)湘0811民初961号不予受理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属合同纠纷,原告廖某辉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