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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执行《生效判决》申请书

时间:2025-12-25

涉及单位:郴江街道办事处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人(原告、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李佑明、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槐树下6组,身份证号码:51292****509107204,联系电话:138****8093。被申请人(被告、上诉人、被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省郴州市燕泉北路43号,联系电话:0735一2110288。法定代表人:曹磊,职务:该街道办事处主任。申请请求事项1、请求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办事处执行已经生效的桂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1021行初305号《行政判决书》被告履行判决“限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原告李佑明的安置承诺义务”。2、请求依法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李佑明履行安置承诺宅基地建房的义务:在郴江街道槐树下村7一11组拆迁安置用地规划范围内(靠近6、7组村民安置房)落实宅基地给李佑明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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