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23
涉及单位:蓬莱区人民法院
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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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人并没有和申请执行人蓬莱区仙城投资有限公司有金融纠纷,不存在所谓文书的“到期债权”,且本人对 蓬莱区仙城投资有限公司主张的金额不认可。无缘无故蓬莱区法院对我强制执行!我借款合同都查不到!莫名其妙就被转了债权!
债权转让未依法通知,转让并不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而且每天还有许多电话短信骚扰我身边的朋友!亲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705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对于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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