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22
涉及单位:郴州交警二大队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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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及民警李重阳在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涉嫌玩忽职守、严重不作为问题的实名举报信
举报人: 罗家保
身份证号: 43102119861215****
联系电话: 1932550****
住址: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090号
被举报单位: 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被举报民警: 李重阳(警号:151431)
举报请求:
1. 依法对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及其办案民警李重阳在办理“2025·10·8”交通肇事逃逸案中涉嫌玩忽职守、严重不作为、拖延推诿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督促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立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侦查力度,尽快侦破“2025·10·8”交通肇事逃逸案,查获肇事者及车辆。
3. 责令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就本案向受害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情况说明》,并依法告知案件进展。
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2025年10月8日发生在郴州市的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受害者的家属。该案由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受理,指定警号为151431的民警李重阳具体承办。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深感交警二大队及办案民警存在严重的玩忽职守、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更使受害者家庭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具体事实如下:
一、 有案不查,拖延推诿,严重不作为
1. 拖延立案,怠于侦查:事故发生于2025年10月8日,我们于10月10日报案。尽管报案时间稍晚,但案件事实清晰(详见下文证据)。然而,从2025年10月10日立案至2025年12月21日我们获得官方回复,长达73天的时间内,交警二大队及民警李重阳未主动向我们反馈任何实质性调查进展。每次我们主动询问,得到的回复均是“正在调查”、“等通知”等敷衍之词,没有任何具体行动说明。
2. 线索明确却毫无作为:本案最关键的证据——交通监控视频,已清晰记录下肇事车辆为一辆未依法悬挂号牌的黑色奥迪牌轿车,并完整记录了其肇事及逃逸的全过程。车辆品牌、颜色、车型、逃逸方向等关键线索明确。然而,面对如此清晰的视频证据,办案单位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里,既未通过技术手段有效追踪车辆轨迹,也未向我们或社会公布协查通报,侦破工作停滞不前,令人质疑其是否履行了基本的查缉职责。
二、 执法不规范,程序违法,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1. 拒不出具法律文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制作事故认定书。对于逃逸案件,虽可在查获肇事者后制作,但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出具相关说明。然而,我们多次在交警二大队办事大厅当面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至少一份书面《情况说明》,均被民警李重阳以“车没找到,出不了”为由断然拒绝,且未提供任何书面依据。这种“以结果代程序”的做法,实质上是将自身的侦查责任转嫁给受害者,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2. 漠视群众诉求,态度敷衍: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办案民警李重阳对受害者家属表现出极度的冷漠和不耐烦。对于我们的合理询问和焦急心情,其态度敷衍,缺乏基本的同理心和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在办事大厅公开场所,其拒绝出具文书、对案件进展语焉不详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也让公众对执法机关的公正与效率产生严重质疑。
三、 案件性质恶劣,办案不力后果严重
本案并非简单的财产损失事故,而是造成人员受伤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肇事车辆“未悬挂车牌”属于故意违法行为,肇事者逃逸更是情节恶劣。交警部门的不作为,客观上纵容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使其逍遥法外,而受害者的身体伤痛、经济损失和精神折磨却无人问津。这完全背离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宗旨。
我们坚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应受到监督和纠正。我们以实名方式举报,愿意对所述事实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恳请上级领导与监督部门高度重视此事,彻查郴州市交警支队二大队在此案中的问题,督促其依法履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受害者家庭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举报人(签名):罗家保
日期: 2025年 12月 22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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