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21
涉及单位:湖南邮政管理局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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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12月初通过顺丰快递收到一台免费收音机,开机后听到针对皇族战神这款OTC药品的推广内容,随即拨打收音机上的联系电话咨询。
电话沟通中,对方宣称其为该药品的官方厂家,声称该药品可治疗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脂肪肝、前列腺疾病以及腰椎间盘突出等多种病症。之后,对方通过电话多次向我营销,承诺收到产品后会开具发票和收据,让我先行签收。
对方通过顺丰快递发货,快递单号为SF3278401560723。收货地址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同心小区。我于2025年12月15日向顺丰快递支付货款9000元,经顺丰快递员后台信息显示,该包裹寄件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环园二路锦悦奥府。
收货后,我发现该药品实际功能功效与电话中的宣传承诺严重不符,随即联系顺丰快递,要求其提供该笔交易的收款单位信息及公司名称,顺丰客服人员以“客户隐私”为由明确拒绝,严重侵犯本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我认为,顺丰快递在承接该OTC药品代收货款业务时,未依法审查发货方是否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未尽到必要的资质审查义务,便擅自与发货方签订代收货款合同并提供快递服务;后续又拒不提供发货人及收款方的相关信息,已构成违法行为。
补充诉求与主张:若邮政管理部门在调查中发现,该药品发货方存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线索,应依据《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对顺丰快递未尽审查义务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同时,对发货方无药品经营资质等超出邮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管辖的机关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快递暂行条例》《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本人提出以下诉求:
1. 要求顺丰快递立即提供该顺丰单号(SF3278401560723)对应的发货人详细信息及收款方公司名称;
2. 要求邮政管理部门对顺丰快递未审查药品经营资质、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3. 要求邮政管理部门对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线索,严格履行立案查处+移送管辖的法定职责;
4. 要求相关部门责令顺丰快递整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
本人明确,本次诉求核心为获取发货人及收款方信息、追究相关主体违法责任,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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