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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对原告证据视而不见申诉书

时间:2025-12-20

涉及单位:茶陵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

关于对(2023)湘0224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存在重大错误提请院长依职权监督的申诉材料

致: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原审原告): 彭珍苟,

请求事项

请求院长依职权对(2023)湘0224民初2194号彭珍苟与茶陵县顺航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单湘军、陈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进行审查,认定该判决在基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并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再审本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审理并作出(2023)湘0224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申请人认为,该判决未能全面、客观审查证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已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与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权威,特向您反映情况,并恳请予以监督。

一、 原审判决在认定交易主体及性质上存在根本性事实错误。

错误割裂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公司行为: 被申请人单湘军系茶陵县顺航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航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见新证据:工商登记信息)。其在微信(账号名“茶陵顺航汽贸单湘军”)朋友圈发布涉案车辆销售广告,该行为具有显著的商业推广性质,且直接冠以公司商号。原审仅以“看车地点在单湘军家门口”、“车款支付给个人”等表面形式,即武断认定为个人交易,完全忽视了经营者通过商业标识(“茶陵顺航汽贸”)吸引消费者、建立信任的核心事实,违背了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信息披露的规定。

对关键证据审查缺位: 新证据(工商登记信息)明确显示,截至2023年9月7日(即交易发生及纠纷处理期间),顺航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正常注册)”,直接否定了被申请人辩称的“已于2022年8月停止经营”。原审对此关键事实未予核实,亦未要求主张停业的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径行采信其单方、且与客观登记信息相悖的陈述,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 原审判决认定“不构成欺诈”与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严重矛盾,法律适用错误。

关键证据确凿,足以证明“明知”与“隐瞒”: 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被申请人与江铃厂家售后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是认定本案构成的核心证据。该记录清晰显示:2023年2月27日,即交易发生前数日,被申请人单湘军已将存在“异常充放电”、“人为损坏痕迹”的电池包送修,并被厂家明确拒绝提供三包服务。作为汽车贸易从业者,其对车辆核心部件(电池)存在如此严重且丧失三包资格的瑕疵是完全明知的。

行为客观存在: 在明知上述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被申请人非但未告知,反而在2023年3月2日(交易前夕)的微信朋友圈宣传中宣称车辆“基本上新车啥样它啥样”,并在交易过程中对申请人作出“电池没有问题,压差很小”的虚假保证(见一审证人证言)。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原审判决回避关键证据,说理牵强: 对于上述能够直接、有力证明被申请人故意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未作任何实质性分析和回应,仅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故意隐瞒”一语带过,未能履行法院依法全面、客观审核证据的职责,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并进而错误地适用法律,未支持申请人的合理诉求。

三、 原审判决混淆法律关系,错误认定“事情已经了结”。

调解协议性质界定错误: 2023年9月19日在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下达成的协议,其核心内容是单湘军支付28800元“回收”车辆。该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双方协议解除买卖合同,即“退货退款”。这仅解决了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

惩罚性赔偿等请求权独立存在: 该次调解并未明确、也非必然涵盖申请人基于经营者而依法享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实际损失(维修费、交通费、先前诉讼费用等)的索赔权。原审判决将“回收车辆”等同于“全部权利义务终结”,并据此认定申请人再次起诉“违背诚信原则”,实属对法律关系的错误解读,变相剥夺了消费者依法求偿的法定权利。

四、 审判程序存在瑕疵,影响公正裁判。

原审在证据采信上明显失衡,对于被申请人无任何证据支持的“停止经营”辩称予以采信,而对申请人提交的客观书证(工商信息)和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未予充分重视和审查,导致事实认定的基础发生偏差。

综上所述, (2023)湘0224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在交易主体认定、事实认定、法律关系界定及证据审查等方面存在一系列严重错误,该错误并非一般的理解偏差,而是对案件基本事实和核心法律的错误判断,可能导致生效判决显失公正,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院长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应提交审委会处理的规定,申请人恳请院长在百忙之中亲自过问此案,对原审判决及全案证据进行审慎审查。相信以您的专业与公正,定能明察秋毫,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以纠正错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与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致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院长易祖斌

申诉人:

2025年12月23日

附件:

(2023)湘0224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新证据目录及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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