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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耒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不作为、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

时间:2025-12-19

涉及单位:耒阳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举报人:李镇

联系电话:1957307****

举报事由:恳请监督(2025)湘0481执2133号执行案件推进,纠正耒阳市人民法院“查封不处置、接案不履职”的消极执行行为选择性执行行为;

(2025)湘0481民初10163号案件中“以执代审、施压撤诉”的司法干预问题,维护普通公民对司法公正的基本信任。

湘0481破申3号裁定错误

自2025年6月以来,耒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对已通过多份裁定书(已出具至第八份)查封的“碧桂园大都会”、“碧桂园学府壹号二期”等数百套房产及土地使用权,长达半年不予评估、拍卖。面对申请人催问,其采取“拉黑电话、拒绝沟通”的极端方式。从法官资小仕到执行局长,再到分管院长,相互之间“踢皮球”,均以“要汇报”、“得罪人”等借口推脱,导致案件完全停滞。这种对明确可控财产“只查封、不处置”的行为,是典型的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对债权人权益的漠视。三、本院存在“同案不同判、同院不同执”的严重不公,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一个极具讽刺和令人愤慨的对比是:同为贵院执行局办理,同为被执行人“耒阳市碧湘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2533号案件(申请人为耒阳本地人),于2025年6月立案,同年9月即迅速执结,结了2套房产,使该债权人权益得以实现。而本人的(2025)湘0481执2133号案件,立案更早(2025年5月),查封财产更多、线索更明确,却遭受长达半年的拖延和冷遇。这种基于申请执行人地域身份或案外因素而产生的巨大差异,是司法不公最直观的表现,公然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针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存在严重的选择性执行,对我提出的明确财产线索(保证金)置之不理,却为其他案件快速执行。1.我系保证金线索的首次提出者。在执行过程中,我曾多次向执行法官及执行局反映,碧湘园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极有可能在相关监管部门存有项目保证金、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款项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要求法院就此进行调查、核实与控制。2.他人已成功执行保证金。然而,根据我近期了解到的情况,同为被执行人碧湘园公司的另一个执行案件,其申请执行人已成功执行到了碧湘园公司的保证金款项。3.鲜明对比凸显不公。我的案件立案更早,且我本人是最先提出并坚持要求查询、控制保证金等线索的申请人。但法院对我方的合法诉求置之不理,从未就此进行过实质性调查与反馈,却能将同一被执行人、同一性质的财产线索迅速执行给其他案件的申请人。这种基于非法律因素而区别对待、选择性执行的行为,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公然违背,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与我的合法权益。

刻意封锁关键信息。为查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依法多次申请调取“华楚公司”、“碧湘园公司”的财产查控报表。执行局却以“内部材料不宜公开”、“律师来了也不能给”、“除非衡阳中院破产庭下函”等理由粗暴拒绝。其真实原因,我们心知肚明:其一,报表内可能记载了已查控但未处置的财产,与对外宣称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相悖。其二,惧怕申请人持该报告作为关键证据,顺利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华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从而启动更严格的财产调查和追责程序。其三,担心报告内容成为申请人向上级机关反映本院“消极执行”、“执行不公”问题的确凿书证。五、综合法律依据与紧急请求。被执行公司法人代表的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关于拘留、罚款、纳入失信、限制消费的全部要件。执行局的拖延与不公,已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及执行公开的相关法规。本案已非普通的经济纠纷执行难问题,而是演变为考验贵院能否刀刃向内、自我革新、捍卫司法公正的试金石。当生效判决在自家法院成为一纸空文,当执行法官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成为债权实现的最大障碍时,司法权威将荡然无存。

法院内部人为设置障碍,阻挠申请人依法维权,并意图掩盖真相。(一)审判环节施压干预。在关联的(2025)湘0481民初10163号股东责任诉讼中,审判长在立案次日于民二庭417办公室,当面对申请人施加压力,称:“你要是申请财产保全,我就直接裁定驳回;这案子要是不换个庭审理,你就直接败诉。”此举直接导致申请人被迫撤回了对另一股东的起诉。法官的言论已超越自由裁量权,构成对诉讼程序的非法干预。

耒阳市人民法院(2025)湘0481破申3号破产裁定,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粗暴驳回了我的合法破产申请。为追究股东责任,我向贵院提起对华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贵院于2025年11月28日作出(2025)湘048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以“并无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李镇对耒阳市华楚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是完全错误的:1.债权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贵院自身作出的 (2025)湘0481执2133号之八《执行裁定书》已明确裁定:追加华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华楚公司在其未缴纳的400万元出资额范围内,对碧湘园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执行裁定是生效法律文书,其主文第二项已经在法律上确认了华楚公司对我负有特定金额(904,397.3元)的补充赔偿债务。这完全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申请条件。2.裁定理由自相矛盾,漠视既判力。破产审查庭在裁定中刻意回避、无视本院执行局已作出的生效追加裁定,这一行为不仅与执行部门已确认的法律事实相冲突,也严重违背了司法文书的既判力原则和司法诚信,属于根本性的认定事实错误。3.后果严重。该错误裁定,不仅剥夺了我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的合法权利,也变相纵容了华楚公司这家“僵尸企业”继续存续,逃避法定清算义务,使得我的债权实现之路再添堵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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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耒阳市委网信办 2025-12-25 09: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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