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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冻结我的微信及银行卡

时间:2025-12-18

涉及单位: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郫县

本人在2025年 12 月 1 7日 15 点左右发现微信支付被限制,随后在QQ和微信客服收到【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限制支付及冻结,执行案号:(2025)川71执保793号,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的,也未收到短信或者来电通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却依然强行冻结本人微信零钱 47元以及银行卡1377元,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以及银行卡,限制以后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一、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以及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280239500),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占线。

二、本人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官网并未查询到编号:(2023)川71执保793号:保全文书。

三、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互联网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

五、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纸质文书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被异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在广东深圳工作常驻,无论是住所地还是居住地,均不在四川成都,无任何交集。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住所地管辖原则,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权限。请贵院即刻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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