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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向娄底交警直属一大队递交报案材料已一周过去,请交警一大队依法给予书面回复立案与否

时间:2025-12-18

涉及单位:娄底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市本级

2025年12月8日上午,我攥着那叠浸透着两年血泪的报案材料,走进了娄底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的319办公室。那份关于向海燕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立案请求,承载着我失去孩子、丧失生育功能、负债累累的全部苦难,我满心期盼能在这里得到法律的回应。当我将材料亲手交给王辉队长时,未曾想这竟是又一场漫长煎熬的开始。

王辉队长翻看材料数分钟后,未发一言便转身离去。我转向在场的颜继红副队长索要报案回执,他刚要开口,一通免提电话却打断了对话。电话尚未结束,办案交警罗谊波便出现在办公室,颜队长将我转交于他后,便与其他同事一同离开。罗谊波并未与我谈及案件实质,稍后即以“办公室有机密资料需关门”为由下了逐客令。

我说我要等王队回来拿取报案回执,同时针对刑事报案受案单位必须给报案当事人出具报案回执与罗谊波说了一遍,又把下载在手机里的相关的法律条文拿给罗谊波看了看,罗谊波就说你实在要这么等那我也没办法,然后他就把隔壁办公室的女同事叫了过来,该女士即和我在办公室等到中午,不得已我自己和小孩都发高烧,没拿到报案回执也只能走,就带着我四岁的女儿去了医院。

当日下午两点半,我强撑着再次来到直属一大队,整栋办公楼竟空无一人,连值班人员都不见踪影。在寒风中等到三点多,办公楼依旧寂静,我只能带着满心失望离去。12月9日,我先陪女儿在诊所打完针,便立刻又赶往交警队。上午九点多的办公楼,只有前一日那位女同事在岗,她让我自行联系领导。我五次拨打颜继红副队长的电话,听筒里始终只有无人接听的忙音。

12月11日下午,我第三次带着女儿来到这里。半小时后,借着有人找颜队长办事的契机,我终于见到了他。当我询问报案回执事宜时,他却让我联系王辉队长,并通过那位女同事告知了我王队的联系方式。接通电话的瞬间,我以为终于看到了希望,可这份希望在两分钟内便被彻底击碎。

“我是黄运秀,来拿报案回执单。”“哪个回执单?”“就是交通事故报案的。”“交通事故已经处理完毕了,不可能给你回执单。”“这是刑事报案,市检察院和区检察院都认可……”我的话还没说完,就被王辉队长粗暴打断:“哪个说的是刑事?乱讲!我搞了几十年案子还不清楚?这就是纠纷,去法院打官司!”当我追问问题尚未解决为何不给回执时,电话便被直接挂断。

从12月8日到12月15日,整整一周时间。我带着生病的孩子往返交警队四次,等来的不是书面回复,而是推诿、敷衍与强硬拒绝。法律明文规定,受案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必须当场出具回执,并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立案与否。可直属一大队的所作所为,不仅无视法律规定,更践踏了我作为受害者的权益。

我曾因向海燕的逃逸陷入绝境,如今又因执法部门的不作为举步维艰。那些因事故失去的孩子、损坏的身体、背负的债务,都在等待一个公正的说法。在此,我再次恳请娄底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恪守法律底线,立即对我的报案作出书面回复,明确告知立案与否。这不仅是对我两年苦难的交代,更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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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娄底交警支队 2025-12-31 17:23:16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我支队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核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接处警情况
    2024年01月19日17时59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到指挥中心转警187****0222电话机主报警称:“在娄底市娄星区民营市场小红帽幼儿园旁边地段,2点,小车湘A72H26撞到她就逃逸,手撞伤了。”接警后直属一大队值班民警立即联系报警人了解情况,因自述事发时间为当天下午2点,已无事故现场,故告知其需来交警队调取天网监控查实事发经过。
    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向*燕,女,身份证号码:432501********3526,户籍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石井镇新家村石台组10号,联系电话:150****1575,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系本次交通事故中湘A7H26校车驾驶人。
    黄*秀,女,身份证号码:432522********4583,户籍地址:湖南省双峰县井字镇洪泉村红星村,联系电话:187****0222,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系本次事故中受伤行人。
    三、道路交通事故简要情况
    2024年1月19日13时56分左右,向*燕驾驶湘A7H26号小型轿车,沿娄底城区竹山社区内部道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小红帽幼儿园门前地段时,遇到行人黄*秀正沿该道路由北向南步行。人车相遇时,小车右前反光镜与行人右手发生刮擦,从而导致车辆受损、黄*秀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并未报警,向*燕与黄*秀均离开了事故现场。2024年1月19日17时59分(事发四小时后),黄*秀回到家中感觉身体不适,随即拨打了“122”报警电话。
    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2024年1月19日17时59分左右,投诉人黄*秀报警后,直属一大队值班民警立即与她取得联系。通过电话与当事人黄*秀沟通并了解情况后,由于自述事发时间与报警时间相隔4小时,且无事故现场,民警便告知她需前往交警队调取天网监控以查实事发经过。经核查,情况属实,随后联系湘A7H2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向*燕到大队处理该起事故。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后,于2024年1月25日对本起事故作出第4313024202400014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当事人向*燕驾驶机动车行经事发地段时,对前方路面动态观察不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黄*秀无导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违法过错行为,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事故认定书下达后,黄*秀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于2024年1月30日向支队提出复核。
    2024年2月29日,经支队调档审查,认为直属一大队作出的第4313024202400014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经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维持直属一大队作出的第4313024202400014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后续,投诉人黄*秀已就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向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反馈情况
    2025年9月30日,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大队长王辉,分管事故副大队长颜继红,事故中队中队长袁志宏与信访人黄*秀在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319办公室再次见面,通过与信访人面对面沟通交流,耐心听取了黄*秀的陈述,对其诉求表示理解,并再次就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责任划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明确告知其依法维权的正确途径,引导其依法维权。
    2025年10月1日,交警支队监察室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信访人黄*秀,将核查情况反馈,信访人对交警部门的办理工作表示认可,但对后续维权的具体途径与操作方法,仍存在理解上的误区。
    信访人黄*秀就同一事项,分别于8月18日、8月22日、11月5日、12月19日、12月26日通过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市政法委、市公安局信访科与市信访局等渠道进行投诉,交警支队均针对该问题给予了答复。

    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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