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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曾繁荣的投诉

时间:2025-12-17

涉及单位:湖南省司法厅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投诉人:徐维阳,身份证号:32132219840908****,联系电话:1381746****,住址: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 1198 弄同润山河小城小区 305-201 室

被投诉人一: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 220 号旭辉国际广场 C3 栋 2001、2002 室

被投诉人二: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曾繁荣

联系电话:166021****

一、投诉事由

被投诉人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城安(上海)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狮城怡安物业”)委托后,未核实案件完整事实,无视狮城怡安物业因外来车辆管理不善导致投诉人车辆剐蹭且拒不承担责任的核心前提,仅依据物业单方材料出具律师函;同时未通过合法合规方式送达律师函,放任物业将包含投诉人核心隐私信息的文书张贴于公共区域,导致投诉人隐私泄露;更在律师函中违规暗示诉前保全,剥夺投诉人合法抗辩权,其行为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及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二、事实与经过

1. 投诉人作为同润山河小城小区 305-201 室业主,与狮城怡安物业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物业长期未履行外来车辆管理义务,放任外来货车乱停乱放,多次占用小区车库出口这一关键通行区域,给业主出行安全造成极大隐患。

2. 此前,投诉人车辆在小区车库出口正常通行时,因外来货车违规占用通道发生剐蹭事故。事故发生后,投诉人多次与狮城怡安物业经理沟通,要求物业核实责任、承担相应的车辆维修赔偿责任,但物业始终回避自身管理失职的核心问题,拒绝履行应尽义务,对投诉人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导致车辆维修事宜至今未得到解决。

3. 2025 年 12 月 8 日,被投诉人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在未向投诉人核实案件背景、未查清物业存在管理过错及拒不担责这一关键事实的情况下,仅凭委托人狮城怡安物业单方材料,出具涉案律师函。函中明确载明投诉人姓名(徐维阳、张希)、精确住宅地址(同润山河小城小区 305-201 室)、欠缴物业费金额(2868.66 元)及欠费时间段(2023 年 7 月 1 日 - 2024 年 12 月 31 日)等核心私人信息。

4. 涉案律师函未通过邮寄(如 EMS)、当面送达等合法方式交付投诉人本人,而是由狮城怡安物业张贴于投诉人住宅门口的公共区域(楼道内公共墙面)。该区域为小区其他业主、物业工作人员、访客等不特定多数人可随意接触的空间,直接导致投诉人隐私信息被公开扩散。

5. 被投诉人在律师函中违规暗示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该行为缺乏合法前提与紧急情形,属于滥用诉前保全提示权;同时未告知投诉人享有陈述、申辩等合法抗辩权利,变相剥夺投诉人维权途径,以恐吓方式施压,进一步激化矛盾,给投诉人名誉及合法权益造成双重侵害。

三、投诉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32 条、第 1034 条:自然人的私密信息(包括姓名、住宅地址、财产相关信息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公开他人私密信息。被投诉人出具的律师函包含投诉人多项私密信息,且未管控送达过程,放任物业在公共区域张贴,属于非法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23 条、第 30 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核实案件关键事实。被投诉人未向投诉人核实物业管理失职、拒不担责的核心事实,仅凭单方材料出具律师函,未尽到审慎执业义务,违反执业规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40 条、第 48 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被投诉人泄露投诉人隐私、协助物业回避责任,已构成违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4.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相关规定:律师及律所执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当事人隐私,不得实施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且应全面查清案件事实,避免激化矛盾。违规行为可面临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处分。被投诉人未核实完整事实、违规放任律师函公开张贴的行为,已构成执业过失,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行业规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01 条:诉前财产保全仅适用于 “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情形。本案系物业费争议,且物业存在明显过错,不存在法定紧急情形,被投诉人暗示诉前保全属于权利滥用,违反保全适用的法定条件。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32 条:委托人享有拒绝委托律师继续代理的权利,相对方亦享有合法的抗辩权。被投诉人在律师函中未告知投诉人享有陈述、申辩、举证等抗辩权利,变相剥夺投诉人合法救济途径,违反律师执业中保障相对方权利告知的基本义务。

7. 《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对小区内车辆通行、停放等进行规范管理,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狮城怡安物业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投诉人车辆剐蹭且拒不担责,被投诉人对此关键事实视而不见,仅针对物业费欠缴事宜出具律师函,明显有失公允。

四、投诉请求

1. 依法调查被投诉人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及指派律师曾繁荣的违规事实,对其作出相应的行业处分(如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及行政监管措施;

2. 对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曾繁荣涉嫌 “恐吓式催收”“未勤勉审查”“协助委托人逃避法定管理责任”“滥用诉前保全提示权”“剥夺当事人抗辩权” 等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3. 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撤回 2025-12-08 律师函中虚假、恐吓及明显失实内容;

4. 责令被投诉人就 “未披露物业自身违约事实”“泄露隐私”“滥用权利提示”“剥夺抗辩权” 等行为向投诉人书面赔礼道歉,消除造成的不良影响;

5. 要求被投诉人就未核实狮城怡安物业管理失职、回避自身责任的事实作出书面说明;

6. 告知投诉人调查处理结果及后续权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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