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17
涉及单位:岳阳市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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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胡光,家庭原有一对双胞胎女儿。2017年2月20日,生育一个儿子。此后,新泉镇干部徐某红从湘阴县开车赶到长沙市,到我工作的地点找到我,告知我这属于“超生”,需要按“三胎”罚款,并且第二天将我的银行卡冻结。
然而,整个“征收”过程完全脱离法定程序,充满了疑点和违规操作:
1. 规避法定程序:徐某红自始至终未向我家送达任何正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也未告知我法定的缴费渠道、金额计算标准及我应享有的申诉权利。
2. 指定私下交易:他未要求我去新泉镇计生办公室或指定银行办理,而是将我约至湘阴县城内的一家茶楼进行交接。
3. 违规收取现金:在茶楼内,我按照要求,将3万元人民币现金直接交到徐某红手中。
4. 无任何合法凭证:交钱后,徐某红未出具任何财政收据、收费证明,未让我在任何文书上签字,仅口头表示“他会处理好”。至今,我手中没有任何能证明此笔款项已作为“社会抚养费”缴纳给国家的合法证据。
核心疑点与诉求:
此事已过去数年,但我心中疑虑从未消除
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关于征收程序、出具收据的规定,这笔钱究竟去了哪里? 是进入了国家财政,还是落入了个人口袋?
2. 为何整个过程如此隐秘且违法? 国家征收款项,为何不走公开、合法的程序?
3.在湘阴县卫生健康局或新泉镇人民政府的财务系统中,是否存在我胡光名下于2017-2018年缴纳3万元社会抚养费的官方记录? 包括:征收决定书编号、缴费时间、财政票据号、入账账户。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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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留言反映的相关事项已收悉。我镇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您所述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这属于‘超生’,需要按‘三胎’罚款”的疑问:
经核实,您于2010年2月27日生育第一胎(双胞胎女儿),2017年2月20日生育第二胎(第三子)。
根据2016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1.第十四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2.第十五条详细列明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具体包括:(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3.第三十七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结合您夫妻双方当前的实际情况,2017年生育第三子时,您未取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发的《再生育证》,不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我镇计生办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征收该费用,系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符合当时现行政策相关规定。
二、关于“社会抚养费金额和去向”的疑问:
为核实该情况,我镇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徐某红、原东亚村村干部刘某伟当面核实,并调取县卫生与健康局留存的款项交接凭证,确认情况如下:
1.此次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金额为27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并非您所述的30000元。
2.该笔社会抚养费已全额移交至原湘阴县计生综合执法监督局(机构改革后对应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杨主任,0730-2223628),款项已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不存在落入个人口袋的情况。
三、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文书”的疑问:
经核查,您所提及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由原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依法出具。您可工作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前往县卫生健康局查询相关文书。
感谢您对我镇工作的监督与支持,若您仍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事项,可随时联系我镇卫健办(联系电话:0730-2801005)或县卫生健康局(联系电话:0730-2260718),我们将及时为您提供解答与沟通服务。
新泉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