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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昌旭律师事物所合同霸王条款,拒绝退款

时间:2025-12-16

涉及单位:湖南昌旭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投诉人联系方式:

微信号:937993416

被投诉人信息:

名称:湖南昌旭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MD022487XA

投诉事由:

本人与湖南昌晖律师事务所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因其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拒绝退款,侵犯本人合法权益。

事实与经过:

2025年12月13日,本人在企业微信平台与湖南昌旭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由该所提供“协助法院调解”及“发送律师函”服务,以解决债务纠纷,本人支付服务费500元。当日下午,在仅根据对方指导提交了基础信息材料后,本人因故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全额或大部分退款。但该所以合同中有“甲方终止合同,都视为乙方已完成委托,不予退款”的条款为由,坚决拒绝。

投诉理由:

1. 该合同条款属无效的“霸王条款”。该条款单方面规定消费者任何原因的解约均视为服务完成,完全免除了经营者的履约责任,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主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此类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2. 被投诉人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核心服务。本人提出解约时,合同约定的“调解”与“发函”两项核心法律服务均未启动,双方仅处于前期材料收集阶段。被投诉人在未付出实质性服务劳动的情况下,拒绝退还全部费用,有违公平诚信原则。

投诉请求:

请求贵局依法受理并主持调解,令湖南昌旭律师事务所向本人全额退还服务费人民币5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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