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15
涉及单位:常德市人社局劳动仲裁院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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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报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汪业军违法违纪的投诉信
被举报人:汪业军
单位及职务: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举报人:姜辉
联系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德山沿河路1号
联系电话:[1346916****]
本人姜辉,就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汪业军在“常劳人仲案字〔2025〕第395号”案件中徇私枉法、故意歪曲事实、违法裁决的行为,向贵单位实名举报,具体事实如下:
一、故意忽略核心证据,歪曲案件事实
在案件审理中,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方自己提交了《恒安湖南纸业损纸回抄管理规定》(明确“按约10%比例抽样”)、我提交与同事戴伟的聊天记录(“不用 照旧”,证明公司长期默许抽样操作)、领导临时安排工作加大工作量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生产现场图片(工作量庞大,抽样是唯一可行方式)等核心证据,但汪业军仲裁员:
1. 刻意回避《损纸回抄管理规定》的“抽样”条款,将公司事后编造的“挑拣干净”要求作为裁决依据;
2. 无视聊天记录、现场图片等证据,错误认定我“未履行检查职责”,属于故意隐瞒证据、歪曲事实。
二、滥用证据属性,违法认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汪业军仲裁员错误将公安笔录作为认定我“违纪”的依据:
1. 公安笔录仅用于排除“刑事恶意破坏”的风险,公安部门并不了解恒安湖南纸业的“抽样”制度,其内容与劳动规章制度的合规性无关;
2. 汪业军仲裁员混淆“刑事调查”与“劳动争议审查”的法律范畴,用公安笔录直接认定我“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属于证据适用违法。
三、违背法律逻辑,恶意偏袒用人单位
1. 制度层面:《损纸回抄管理规定》无“挑拣干净”的表述,公司处罚通报属于无依据的事后拔高,但汪业军仲裁员强行认定制度“合法有效”;
2. 操作层面:经理邓永杰的“捆扎绳收拾”要求、同事戴伟的“照旧”操作,均证明公司长期默许抽样流程,但汪业军仲裁员刻意忽略该事实,将责任全部推给我,属于徇私枉法、偏袒用人单位。
综上,汪业军仲裁员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十三条“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隐瞒证据”的禁止性规定,导致裁决结果严重不公,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现请求贵单位对汪业军仲裁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纠正错误裁决。
附件:
1. 《恒安湖南纸业损纸回抄管理规定》复印件;
2. 与戴伟的聊天记录截图;
3. 生产现场图片;
4. 公安笔录复印件;
5. 常劳人仲案字〔2025〕第395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
举报人(签字):姜辉
2025年12月15日
正是因为仲裁员汪业军违法裁决导致法律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让法院法官引用仲裁员错误思维逻辑贯性一而再的出现错误判决。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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