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13
涉及单位:湖南谨其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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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赵奕凡,联系电话:1571959****,身份证号:64012120050106****
被投诉人 1:湖南谨其律师事务所(又名昌旭律师事务所,司法厅准予设立正规律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璟麟国际广场 1 号楼 / 1101-1105 号,法定代表人:阳贤勇)
被投诉人 2:湖南谨其法律咨询所(有限合伙)(关联主体,工商登记咨询机构,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执行事务合伙人:郝云)
备注:两主体对外统一使用 “谨其”“昌旭” 品牌标识,混同开展法律服务业务,误导委托人认知,故一并投诉。
投诉请求
依法查处两被投诉主体 “放任非律师违规执业、双重虚假承诺诱导消费、先收费后签合同违反法定流程、服务严重不负责、虚假营销引流、名称混同欺诈” 等多项严重违规行为;
责令两被投诉主体连带退还 3200 元立案调解服务中超出合理价值的费用(本人认可 600 元律师函服务的合理对价,3200 元系因欺诈诱导及服务严重瑕疵产生,应扣除 500-1000 元基础文书及立案成本后,退还剩余 2200-2700 元);
责令两被投诉主体连带退还罗昭容女士 1000 元服务费用中不合理部分(罗昭容女士因被虚假宣传诱导付费,未获得承诺服务,应扣除基础咨询合理对价后退还剩余费用)。
事件与文件时间线
(一)事件时间线
2024 年 4 月 9 日:本人与上海金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培训协议》,支付服务费 36800 元(含 9 节课程 + 1 项实习内推服务),后仅开通 3 节课程及 1 项实习内推服务。
2025 年 10 月 18 日:因退费纠纷通过淘宝店铺 “美里湖旗舰店” 对接两被投诉主体,支付 600 元律师函费用;10 月 21 日收到《委托服务协议》,明确 600 元仅含线上咨询 + 代写律师函,立案需额外付费。
2025 年 10 月 24 日:支付 3200 元立案调解费用,当日收到《债务纠纷服务合同》(落款 “谨其 / 昌旭律所”),约定服务含线上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指导线上立案、证据材料整理、开庭法律意见书;“严主任” 以 “律所主任” 身份承诺 “3200 元追回全部退费”“80% 案件调解阶段结案”。
2025 年 10 月 - 11 月:“郝律助” 撰写民事起诉状时,未按实际剩余服务核算退费,擅自主张 17173.33 元,经本人指正核心诉求为 11000 元相关退费后未修正,直接提交法院;律所仅完成线上立案,未履行 “证据材料整理”“开庭法律意见书” 等核心义务,未主动联系对方调解;起诉状中 “要求对方承担 3200 元律所委托费” 的诉求被法院调解员告知无依据,不予支持;60 岁委托人罗昭容女士通过 “上岸 5566” 公众号了解该机构,付费 1000 元后,“委托费由对方承担”“线上开庭” 等承诺未兑现,被律所推诿。
2025 年 12 月 13 日:本人将全部证据材料按 “付款凭证类”“沟通记录类”“合同及法律文书类” 分类整理存放。
(二)文件存放时间线(2025 年 12 月 13 日整理)
付款凭证类:赵奕凡 600 元 / 3200 元支付截图、3200 元服务费收据(昌旭律所)、罗昭容 1000 元支付截图
沟通记录类:赵奕凡与谨其 / 昌旭律所沟通记录(含与严主任、周霞、郝律助、售后沟通)、淘宝店铺 “美里湖旗舰店” 宣传 + 沟通截图、罗昭容相关 “上岸 5566” 公众号截图 + 沟通记录、赵奕凡与上海金程教育微信聊天截图
合同及法律文书类:600 元律师函协议(谨其)、3200 元债务纠纷合同(谨其 / 昌旭)、罗昭容委托协议(昌旭)、培训协议、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
事实与理由
一、核心诱导:虚假承诺误导付费
本人 2025 年 10 月 18 日支付 600 元律师函费用后,两被投诉主体团队 “严主任” 以 “律所主任” 身份推销 3200 元 “立案 + 调解全包服务”,作出 “3200 元追回全部退费”“80% 案件调解结案” 的核心承诺。此前,我还被律所工作人员周霞误导 “600 元为立案条件”,作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普通群众,基于 “严主任” 的身份背书及对调解结案、全额退费的预期,于 10 月 24 日支付 3200 元,但后续所有承诺均落空,调解阶段无任何进展,对方公司未被主动联系,案件被迫进入诉讼程序,核心诉求未得到实质性推进。
另,60 岁的罗昭容女士通过两被投诉主体运营的 “上岸 5566” 公众号(关联 “谨其 / 昌旭” 品牌)虚假宣传吸引,工作人员明确承诺 “委托费由对方承担”“可线上开庭、无需到场”,罗昭容女士基于对 “谨其 / 昌旭” 品牌及承诺的信任支付 1000 元费用,后续却被律所推诿扯皮,所有承诺均未兑现,未获得任何实质性法律服务。
二、核心违规行为:多项违法违规叠加,服务严重失责
先收费后签合同,违反法定流程且条款不公
根据《律师法》相关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必须先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核心内容后再收取费用,但两被投诉主体完全倒置该流程:我 2025 年 10 月 18 日支付 600 元后,3 日才收到《委托服务协议》,合同明确 “立案需额外付费”,与周霞 “600 元为立案条件” 的误导直接矛盾;10 月 24 日支付 3200 元后,当日才拿到《债务纠纷服务合同》,协议未载明承办律师信息,未明确服务履行标准,亦无服务失败退费规则,完全剥夺我事前协商、知晓合同条款的权利,属于 “强制消费” 式签约。罗昭容女士同样为先支付 1000 元费用后,才收到未明确服务标准、未载明承办人员资质的《委托服务协议》,存在相同违规情形。
放任非律师执业,违规承揽核心业务
《律师法》明确要求律师需持执业证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但两被投诉主体长期放任无资质人员开展核心法律服务业务:“严主任” 无律师执业证,却以 “谨其 / 昌旭律所主任” 身份作出诉讼结果承诺、指导案件推进;“郝律助” 无执业资质,却负责撰写民事起诉状等核心法律文书,未核实本人实际纠纷诉求便擅自核算退费金额,经指正后仍未修正;“周霞”“霍晶” 及对接罗昭容女士的工作人员均无律师执业证,却以 “谨其 / 昌旭专业团队”“昌旭律师团队” 名义作出案件相关承诺、误导服务边界,违规承揽诉讼相关业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双重虚假承诺 + 服务严重缺位,未履行合同义务
“严主任” 作出的 “80% 调解结案”“对方跑不掉” 承诺,以及罗昭容女士案件中 “委托费由对方承担”“线上开庭” 的承诺,均违反《律师法》“律师不得承诺诉讼结果” 的禁止性规定,且与书面合同中 “未做任何保证性承诺” 的条款冲突,属于 “书面否认、口头诱导” 的欺诈行为。同时,“郝律助” 撰写的民事起诉状存在严重瑕疵,未按本人实际剩余服务计算退费,诉求金额依据错误,还擅自主张 “由对方承担 3200 元律所委托费”,该诉求经法院调解员告知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此外,3200 元《债务纠纷服务合同》明确约定 “证据材料整理、开庭法律意见书” 等核心服务内容,但律所仅完成线上立案和基础文书撰写,未开展任何证据梳理、调解推进、开庭辅助工作,所有案件进展信息均需我主动询问,且回复敷衍;罗昭容女士支付 1000 元后,律所仅提供简单咨询,未履行任何约定的核心服务,完全未兑现承诺。
收费与服务价值严重不符,属过度收费
根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争议标的 10 万元以下的基础法律服务含代理、协调等完整内容,合理费用为 500-1000 元。两被投诉主体仅为我提供线上立案及 4 份基础文书撰写服务,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核心义务,却收取 3200 元;罗昭容女士仅获得简单咨询服务,未享受任何实质性法律服务,却被收取 1000 元,两者收费均远超合理标准,构成过度收费。
虚假营销引流 + 漠视委托人权益
两被投诉主体通过多渠道开展虚假营销:“上岸 5566” 公众号发布 “每日名额仅 25 人”“包追回损失” 等话术,淘宝店铺 “美里湖旗舰店” 标注 “谨其 / 昌旭合作店” 并夸大服务效果,通过夸大服务稀缺性、承诺办案结果等方式误导委托人急于付费,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同时,两被投诉主体漠视委托人合法权益,不仅对我未履行核心服务义务,对 60 岁身体不便的罗昭容女士也推诿责任,未兑现任何承诺,完全无视特殊群体的合理诉求。
名称混同欺诈,误导委托人认知
根据《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只能使用经核准的名称,且不得与其他机构名称近似导致公众误解。但两被投诉主体故意将 “湖南谨其律师事务所(又名昌旭律师事务所)” 与无律师服务资质的 “湖南谨其法律咨询所” 混同,对外同时使用 “谨其”“昌旭” 双品牌标识,在宣传、接案、收费等环节均未明确区分,导致我及罗昭容女士误以为对接的是有合法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及专业律师团队,实际却由无资质咨询机构及非律师人员提供服务,构成欺诈性误导,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三、诉求依据
两被投诉主体的行为违反《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等多项法律规定及行业规范,依法应予以查处;
3200 元费用系通过虚假承诺、欺诈性误导取得,且律所未履行《债务纠纷服务合同》约定的核心义务,收费与服务价值严重失衡,根据《民法典》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应扣除基础服务合理对价后退还剩余费用,两主体因混同执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罗昭容女士支付的 1000 元费用,系因两被投诉主体虚假宣传诱导产生,且未获得承诺的实质性法律服务,收费与服务完全不匹配,依据《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两主体应连带退还该笔费用中不合理部分。
大部分聊天记录证据无法上传 如果后续有邮件渠道 我可以上传其他聊天记录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等其他文件内容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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