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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诉长沙市雨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不作为和选择性执法

时间:2025-12-12

涉及单位:长沙市卫生健康局、雨花区卫生健康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核心诉求:要求将工单派送给长沙市卫生健康部门投诉雨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不作为。

1.依法撤销长沙市雨花区卫生健康局对湖南中世宏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世宏远公司”)非法诊疗案仅移送、不立案的处理决定,对中世宏远公司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医师开展诊疗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责令长沙市雨花区卫生健康局督促中世宏远公司向投诉人(消费者)明确告知“第三方代运营公司”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维权主动权。

3.责令长沙市雨花区卫生健康局向广州市相关卫生健康部门发送《行政配合调查函》(非案件移送),明确两地需分别对中世宏远公司、广州第三方代运营公司的非法诊疗行为开展调查,最终对两家公司共同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函件编号、发送时间、接收单位及联系方式、反馈要求等信息书面告知投诉人,推动两地联合查清全案事实。

五、案件基本事实

违法诊疗及消费经过:2025年10月22,我通过微信添加中世宏远公司企业微信,该公司工作人员以“健康顾问”名义,通过询问身体症状、要求拍摄舌苔照片等方式进行问诊,客服未核实我既往病史细节、未要求提供医学检查报告,即直接对我进行“问诊”,断言我的情况“属于气血不足、硬度不够、勃起不坚,由肾虚前列腺问题引发”,并针对性提出“降低隐私部位敏感度、延长性生活时间、改善海绵体充血、滋养睾丸促激素分泌、补肾益气”的调理治疗方案,同时推荐所谓“多味保密中草药植物成分丸剂”,宣称可“治疗”上述问题。

我就方案效果多次确认后,于10月28日付款1300元购买“加强型调理方案”,11月1日收到标注为“食品”的产品后,该公司告知需留意020地区“唐顾问”电话。接到电话后,“唐顾问”仅简单指导产品服用方法,后续每1-2天频繁致电“洗脑”,未提供任何专业医学诊疗建议。

之后,在该公司指引下,我添加微信号LBS18620147943(“健康人生”)。11月18日,该账号关联的电话02022874892(下称“电话顾问”)主动联系我,通话时我进行了录音。该“电话顾问”未出示医师执业证书、未说明所属医疗机构,却以“专业诊疗者”身份开展以下行为:一是“诊断”我的问题为“功能性问题”,声称“修复内皮细胞可提升硬度、降低敏感度”;二是制定“分三个阶段调理(约28天)”的诊疗计划,承诺“改善后性生活时间维持20分钟左右、70岁前无需操心”;三是援引“接待40-70岁用户均有效果”的虚假案例,诱导我相信其诊疗能力;四是针对我的“肝功能受损”情况,未建议咨询专科医生,仅默认其推荐产品“适合服用”,未提示用药风险。

4.投诉及处理情况:2025年11月28日,我拖了我委托了我的代理人黄先生向长沙市雨花区卫生健康局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同步附企业微信聊天记录(含问诊、诊断、荐药内容)、通话录音(含原始音频文件及文字整理稿)、微信付款凭证、涉案食品照片及物流发货信息等完整证据,明确举报中世宏远公司非法诊疗行为。2025年12月11日,该局通过[电话073185880865]方式告知我代理人处理结果:中世宏远公司提交了与广州某第三方公司的代运营合同,辩称涉案企业微信由该第三方公司代运营,自身仅负责收款和发货,故决定将案件移送广州相关卫生健康部门,对中世宏远公司不予立案,且未向我出具任何书面处理决定书。

5.关键事实补充:在雨花区卫生健康局调查过程中,中世宏远公司已明确确认:涉案企业微信为其公司注册所有,涉案款项均直接转入其公司账户,涉案食品也由其从长沙仓库发出。但在整个消费服务及前期投诉过程中,该公司从未提及“第三方代运营”相关情况,我直至该局反馈调查结果时才知晓存在该第三方公司;且中世宏远公司提交的代运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代运营范围包含诊疗服务”,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代运营公司是独立开展诊疗、与自身无关联的第三方主体。

六、雨花区卫生健康局处理行为存在的问题

(一)事实调查流于形式,未履行法定核查义务

6.核心证据核查缺位:我提交的企业微信聊天记录完整记录了“问诊-诊断-荐药”的非法诊疗全过程,且该企业微信账号明确归属中世宏远公司,但该局未要求中世宏远公司对聊天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作出说明,仅采信其“代运营”的单方陈述及一份内部合同,未核查合同中“代运营是否包含诊疗服务”“双方关于诊疗行为的权利义务划分”等关键条款,完全违背《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核实违法事实”的法定要求。

7.关键矛盾未予厘清:中世宏远公司一方面承认“企业微信归属、涉案款项收款、涉案食品发货”等核心环节均由其自身负责,另一方面又以“提交代运营合同”为由,否认自身应承担非法诊疗的责任,该说辞存在明显逻辑矛盾。但代运营合同本质是中世宏远公司与第三方的内部约定,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法对抗消费者与监管部门——第三方以中世宏远公司名义开展诊疗活动,法律上等同于中世宏远公司自身行为,相关责任必须由其承担。该局未结合“企业微信归属、资金流向、货物发出地”等客观事实综合判定,仅以一份内部合同免除中世宏远公司责任,未做到行政执法“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要求。

8.消费者知情权保障缺失:针对中世宏远公司提及的“广州第三方代运营公司”,该局既未依法核查该公司的主体信息(如全称、注册地址、信用代码等),也未将任何相关信息告知我,导致我无法向该第三方代运营公司主张维权权利,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

(二)法律适用错误,混淆责任归属与管辖权限

9.委托责任认定错误: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委托其他机构实施相关行为的,应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发生效力,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中世宏远公司授权第三方使用其企业微信开展诊疗活动,即便存在代运营合同,第三方的诊疗行为也应视为中世宏远公司的行为,相关违法责任必须由其承担。该局以“中世宏远公司提交代运营合同”为由免除其责任,属于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

10.管辖权限与协作方式认定违法:依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以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地点。中世宏远公司在长沙注册成立、在长沙收取涉案款项、从长沙发出涉案食品,且涉案企业微信归其所有,长沙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发生地,该局对本案具有法定管辖权。但其未基于自身管辖权对中世宏远公司开展调查,反而以“运营地在广州”为由将案件移送,混淆了“跨区域联合调查”与“案件移送”的本质区别,属于管辖权限认定违法。

11.监管责任恶意转嫁:若按照该局“企业提交异地代运营合同即移送案件”的逻辑,企业可通过虚构异地代运营关系随意规避本地监管,导致违法行为难以追责。该处理方式实质是放弃自身法定监管职责,将监管责任简单转嫁至异地部门,构成行政不作为。

(三)办案程序违法,未依法履行立案与协作义务

12.错用案件移送程序,未启动联合调查:本案中,中世宏远公司与广州第三方代运营公司若均涉嫌非法诊疗,应适用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由雨花区卫生健康局向广州相关卫生健康部门发送《行政配合调查函》,明确调查事项(如第三方代运营公司的诊疗行为细节、与中世宏远公司的权责划分等)、证据需求及反馈时限,两地分别对辖区内企业开展调查并共同作出行政处罚,而非将案件直接移送、放弃对中世宏远公司的监管。该局未启动联合调查程序,仅单一移送案件,违反《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对跨区域违法案件,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联合执法”的要求。

13.未依法履行立案职责:中世宏远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工作人员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却开展问诊、诊断等诊疗活动,已涉嫌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非医师行医”的规定,完全符合《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的条件。该局未核查中世宏远公司的诊疗资质即决定不予立案,违反法定办案程序。

14.处理结果告知不规范:对“不予立案”及“案件移送”的关键处理决定,该局仅以口头方式告知,未出具书面决定书,也未告知我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途径,剥夺了我的合法救济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七、请求重新立案调查的法律依据

15.《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明确行政处罚应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则;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发现依法应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1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19.《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八、补充说明

中世宏远公司以普通食品冒充药品,通过“问诊-诊断-荐药”的模式开展非法诊疗,其行为不仅侵害我个人的财产权益与健康权益,更可能通过相同模式误导其他消费者,对公众健康存在重大潜在危害。长沙市雨花区卫生健康局以“代运营合同”为由对中世宏远公司不予立案、仅移送案件的处理方式,实质是纵容企业通过“代运营”规避监管,若不及时纠正,将严重破坏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与行政执法公信力。而最后在11月10日的时候,该公司通过企业微信号仍然跟我聊天,请看单一的证据截图。该公司又是使用同样的企业微信号告知我说8630元已经退款。那么也就承认他们之前收费的1300元。是默认的。至于8000多块钱的那个公司,健康人生这个企业微信号,如果是属于广州公司违法行为的确是属于移送,但是1300元的这个企业微信就是他们。这是铁证如山的证据。

综上,长沙市雨花区卫生健康局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事实调查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办案程序违法等问题,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恳请受理单位依法监督,责令长沙市雨花区卫生健康局立即对中世宏远公司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督促该公司告知第三方代运营公司完整信息,向广州相关部门发送《行政配合调查函》并告知我函件详情,推动两地联合执法,依法追究中世宏远公司及广州第三方代运营公司的法律责任,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及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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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雨花区卫健局 2025-12-22 16:51:38

    网友:
    您好!
    经我局核实,情况如下:
    2025年11月28日,您来信反映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湘府中路80号的湖南中世宏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存在非法行医等问题,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签收,于2025年12月1日受理并开展处置,我局调查情况如下:
    1、该机构前台标有“中宇合盛”,其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名称为湖南中世宏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湘府中路80号复地星光商业广场(含地下室)公寓1-3栋,公寓5-7栋,公寓1栋AB区商业,公寓4-6栋A区商业,商业1号楼,办公1号楼(11054))。
    2、现场未发现非法行医行为,也未发现医疗器械和药品,故暂未对该机构进行立案调查。
    3、该机构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表示其所投诉的“湖南中世宏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为其代理服务商提供产品的仓储物流平台,并不开展问询、销售等具体业务工作。为您提供问询、销售业务的是湖南中世宏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服务商,即广州润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永泰元下田南路3号509室A区0074房,联系电话:13422221307。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将该公司涉嫌非法行医的线索移交至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调查处理,并请该局将调查结果回复给您。
    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6日与您取得联系,将调查处理情况详细告知,您不予认可,并提出以上诉求。针对您提出的相关质疑,我局将按照自身职能职责,进一步调查取证,如发现相关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且证据链完整,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长沙市雨花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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