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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湘1024民初998号合伙合同纠纷案的紧急举报

时间:2025-12-11

涉及单位:嘉禾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举报人:廖满女

被举报人:黄英建

本案原告黄英建,明知道廖满女与本案没真实的法律关系或纠纷,与嘉禾四水治理工程毫无相干。恶意串通嘉禾人民法院,以虚假、虚构的事实伪造证据,来打官司获利,以莫须有捏造虚假事实,无中生有,伪造证据,骗取法院判决裁决及调解。

一、

1、以捏造的虚假事实,无中生有的伪造证据,骗取保险,串通人民法院判决裁决,诬陷廖满女,提起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已构成侵害廖满女合法权益,构成刑事犯罪。

2、行为当事人原告故意捏造莫须有事实,伪造廖满女签字,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干扰审判,严重侵害廖满女合法权益,导致廖满女财产损失,精神损失。

3、行为当事人原告,具有故意,即明知虚假事实,仍提起诉讼。以无中生有伪造的证据冻结廖满女房产、银行卡以及微信款项,掠夺无辜百姓财产。

4、裁判理由中的事实认定:未经严格举证、质证,该判决不具有既判力、拘束力。

5、原告诉讼定案的主要证据,未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法院认定程序。本裁判没有通过,诉讼材料,多方当事人参与,故该裁判不具有既判力、拘束力。

6、本案未开庭,先裁判、先冻结,已严重违法。

二、被告廖满女在法院收集的铁证:

1、原告起诉书,嘉禾法院裁决书。

2、原告虚假诉讼的直接证据:原告与被告协议书

3、虚假的证人、证言、签字。

4、法院判决裁决。

5、虚假诉讼导致廖满女的财产损失:被冻结的资产、被执行

的款项。

三、本人诉求

1、请求嘉禾人民法院冻结黄英建30万元投资款项。

2、要求原告:由人民法院冻结多少,赔偿多少。

3、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廖满女的精神损失费

4、追究原告刑事犯罪行为,以无中生有伪造虚假证据骗取全保,骗取裁判裁决及调解的犯罪事实。

5、赔偿被告廖满女与本案相关开支。

特此举报

被告  廖满女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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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禾县互联网宣传管理中心 2025-12-16 11:07:34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原告黄英建与被告廖文华、唐小会、廖满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湘1024民初998号。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主审法官为李文平,法官助理为胡杨,书记员唐先良。经过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5年6月18日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2025年6月18日,本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英建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毓津到庭,被告廖文华、唐小会、廖满女到庭。庭审完毕后,主审法官李文平退庭,书记员唐先良整理好庭审笔录,要求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字。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好字以后,被告廖满女的丈夫不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离开,要求进行调解处理。书记员唐先良即安排双方到调解室进行调解,并通知了主审法官李文平,说原、被告双方愿意调解处理。主审法官李文平即赶到调解室对双方做调解工作。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一致,并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廖文华、唐小会、廖满女尚欠原告黄英建投资款300 000元;二、被告廖文华、唐小会、廖满女于2025年11月30日前退还原告黄英建投资款300 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8 000元(截止至2025年4月30日止);三、被告廖文华、唐小会、廖满女于2025年11月30日支付原告黄英建律师费10 000元;四、被告廖文华、唐小会、廖满女于2025年11月30日支付原告黄英建保全保险费1 200元;五、如被告廖文华、唐小会、廖满女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则原告可以向嘉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廖文华、唐小会、廖满女支付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25年5月1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标准支付原告黄英建违约金;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 1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 166元,由被告廖文华、唐小会、廖满女负担。”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毓津及被告廖文华、唐小会、廖满女均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2025年6月19日,本院通过短信送达方式将(2025)湘1024民初998号民事调解书送达给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至此,案件(2025)湘1024民初998号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关于对三被告被保全财产是否应解除保全的问题。在2025年5月28日,原告黄英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总对总查控对被告廖文华、唐小会、廖满女所有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上和其他财产价值3292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下达(2025)湘1024民初998号民事裁定书,对三被告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原、被告双方于2025年6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后不久,被告廖满女方即到本院要求解冻其银行账户等。在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并未对被保全财产如何处置进行明确约定。对此问题,案件承办法官向被告廖满女及其丈夫做解释工作,因三被告均未履行该协议,在三被告未提供反担保及原告与被告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主动去解冻三被告被保全的银行账户。对此问题,案件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被告廖满女等人释法析理,但其仍坚持自己的观点。

    本案的调解是被告廖满女丈夫强烈要求原告方配合进行的调解,被告廖满女当时在场且在调解协议上亲自签字确认。关网友54hcnuy反映的“本案原告黄英建,明知道廖满女与本案没真实的法律关系或纠纷,与嘉禾四水治理工程毫无相干。恶意串通嘉禾人民法院,以虚假、虚构的事实伪造证据,来打官司获利,以莫须有捏造虚假事实,无中生有,伪造证据,骗取法院判决裁决及调解。”的举报情况不属实。

    本院热忱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对法官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嘉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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