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08
涉及单位:保险监管部门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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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信访局领导您好
现就呼伦贝尔市平安人寿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销售及理赔中的多项违规行为提起信访投诉,恳请领导介入调查,依法维护本人合法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保及理赔基本概况
2022年2月1日,本人投保该公司e生保医疗保险、投保人中青症豁免少儿守护百分百两项全能保险,投保后始终按时足额缴纳保费,无任何违约行为。2023年12月15日,本人确诊中症并第一时间提交理赔及保费豁免申请,但保险公司拖延处理至今近一年多,既无合理拒赔说明,也未履行赔付义务,给本人造成沉重经济压力和精神困扰。二、保险公司及销售人员的违规事实(一)销售误导隐瞒,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销售人员为促成保单,通过微信作出“以前没有个人体检中心,两年以上人家不查”的虚假诱导,致使本人未如实告知2022年1月在个人体检中心美年大健康体检异常情况。同时,其未按《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就健康告知要求、理赔触发条件、免责条款范围等核心内容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导致本人对合同权利义务产生重大误解,违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二)违规返佣,破坏行业合规秩序,2022年投保成功后,本人收到销售人员微信转账返还的保险佣金。该行为违反《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中禁止向投保人返还佣金的规定,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相关微信转账记录可作为直接证据。(三)拒赔、拒豁免决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人确诊的中症属合同约定的理赔及豁免范围,且经专业医学分析,该中症与投保前体检异常无任何因果关系。但保险公司不当行使《保险法》第十六条合同解除权,以“未如实告知体检异常”为由拒赔、拒豁免,其决定既无事实支撑,也无医学依据,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三、相关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需对合同条款履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需明确说明,未履行则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2.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返佣行为 3. 《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与投保人投保中青症豁免少儿守护百分百两项全能,事项与保险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拒赔于法无据。4.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应及时核定并履行赔付义务,逾期需赔偿损失,保险公司拖延处理已违规。
四、投诉核心诉求
1.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六条,销售误导、违规返佣行为,
2.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撤销拒赔决定及拒绝豁免“投保人中青症豁免少儿守护百分百两项全能”保险后续保费的决定;维持该保险保障效力持续有效,豁免后续全部保费;支付e生保医疗保险理赔款。
3. 保险公司退还理赔争议发生以来本人已缴纳的涉案保险全部保费,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上述事宜,避免权益持续受损。
本人承诺所述内容真实有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体检报告、确诊病历、保险合同等证据均妥善保存,可供核查。恳请领导重视此事,督促相关单位履行义务,切实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期盼回复。
谢谢
王春华,电话151****8011
2025年12月5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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