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08
涉及单位:娄底市交警大队直属一大队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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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2025年11月8日娄底市娄星区交通肇事致死案中,62岁遇难环卫工人的家属。今日网上向您紧急求助,只为叩问一句:撞死人快一个多月,凶手依然在外面快活,这世上还有王法吗?还有天理吗?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如此不公平办案,谁来为我们逝去的亲人主持公道?
2025年11月8日凌晨4点半,天还未亮,62岁的逝者身着合规反光背心,在娄星区乐坪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娄星南路交叉路口的最右侧车道最右边斑马线处,正履行环卫工人的清扫职责。然而,一辆疾驰的车辆径直将他撞倒,这位用清晨的辛劳守护城市洁净的老人当场殒命。事后出具的车速鉴定报告明确显示,肇事车辆当时行驶速度为61码——在凌晨人车稀少的路口,这样的车速不仅冰冷,更直接夺走了一条鲜活的生命,击碎了我们整个家庭的希望。
事故发生后,我们强忍悲痛等待法律给出公正裁决,可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的处理态度,却一次次将我们推入绝望。11月8日当天,我们就肇事者的处置问题询问办案人员,得到的答复令人震惊:“有人担保就可以放人”,且办案人员明确告知,这并非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程序。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样的“担保”能凌驾于生命之上?这个所谓的“担保人”究竟是谁,官威竟大到可以无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时间推移至12月2日,相关鉴定报告早已出具,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证据已然完备,可肇事司机依旧逍遥法外,未被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我们再次向办案人员追问,得到的仍是含糊其辞的回应,仿佛“有人担保”就是肇事者免予追责的“尚方宝剑”。更让我们寒心的是,办案人员的言语中竟充满对生命的漠视,直言“交通事故不是个什么东西”——这些冰冷的话语,我们已完整留存录音证据,将在适时公布于网络,接受公众监督。
无独有偶,就在12月2日,娄底市还发生了另一起交通致死事件。与我们的遭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那起案件的肇事司机在12月3日就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样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同样发生在娄底市,同样由当地交管部门处理,为何会出现“一个强制措施、一个放任不管”的天差地别?
我们虽为普通百姓,但也知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先行拘留措施;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若肇事者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同一地区、同一省内,难道适用的不是同一部法律?究竟是“担保人”官威太大,还是肇事者的关系网太过复杂,才让直属一大队如此区别对待?
环卫工人是城市的“美容师”,他们凌晨即起、风雨无阻,用汗水换来了娄底的整洁有序。我们的亲人用生命履行职责,却在离世后遭遇如此不公的对待。我们不求特殊关照,只想要一份应有的公平:
1. 请您督促相关部门彻查,明确告知“有人担保即可放人”这一说法的法律依据,公开“担保人”的身份信息及担保内容;
2. 要求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说明,在鉴定报告已出具的情况下,迟迟不对肇事司机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并给出具体的法律解释和处理时间节点;
3. 严查同类型案件处理结果不一致的问题,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还遇难者及其家属一个公道。
各位领导,始终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坚信您能为普通百姓撑起一片法治蓝天。恳请您亲自关注此事,督促相关部门尽快查清事实、依法办案,让肇事司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让“担保人”的真面目暴露在阳光下,还逝者尊严,还社会公平,还娄底一份坚实的法治公信力。我们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保留一切合法维权的权利。
此致
敬礼!
求助人:娄底市11·8交通肇事致死案遇难者家属
2025年12月7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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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我支队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 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5年11月8日4时28分许,刘明宇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K3JH05号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客车)沿乐坪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金丰大酒店路段时,客车前部右侧与正在该路段进行人工清扫作业的环卫工人肖志喜(其未穿着警示服且背向来车方向)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肖志喜因颅脑并颈部高位骨折/脱位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二、对反映的问题核查说明。1.关于“担保放人”问题。经核查,办案民警在事故处理中未发表“有人担保就可以放人”等言论。该事故中肇事方垫付的5万元人民币为丧葬费用,属合理民事垫付行为,与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无直接关联。您所提及的“担保人”及以此为由“放人”的情况,经查并无事实依据。事故处理全程均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存在违规“放人”的情形 。2.关于“迟迟不对肇事司机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交通事故案件办理需遵循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虽然车速鉴定等报告已出具,但在事故调查阶段,需形成完整证据链,并依法完成事故责任认定后,方能依据认定的事实和情节,判断是否涉嫌犯罪以及是否符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定条件。此前,因该案整体调查及责任认定程序尚未终结,暂不符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定条件。3.关于“同类型交通事故处理不一致”的问题。每起交通事故都有其独特的案情细节、证据构成、调查进展和责任划分。您提及的2025年12月2日另一起交通事故,因案件细节、证据完备程度、调查进度等具体情况不同,在法律框架内依法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步骤和时间安排。我始终支队坚持依法办理原则,不存在“同案不同罚”的情况。三、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事故发生后,办案单位依法迅速开展了现场勘查、监控视频调取、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相关技术检验鉴定等工作,确保调查程序规范、证据收集完整。为妥善推进事故处理,我支队督促辖区大队分别于2025年11月8日、10日、11日组织事故处理协调会,向当事人家属通报工作进展,解释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目前,该起事故的调查工作已完成,已对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审批,对事故认定进行集体研究。办案单位将尽快依法发放责任认定书。我支队将持续跟进,并做好相关解释与沟通工作。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