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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元信业和北京玖富非法转让债权,违法裁决执行

时间:2025-12-04

涉及单位: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玖富万卡

地区: 北京市,北京市市辖区,东城区

本人从未收到裁决书和债权转让等文件

1.中卫仲裁委立案时间是2025.8.5,仲裁人就是王占强,但直到2025.11.12我账户被冻结,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用该债权并以权利人的身份向中卫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王占强未对借款行为合法性予以审核,仲裁程序均为缺席裁决,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签收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录、仲裁裁决书等相关文书的送达回证。(2025.8.5-2025.11.12期间的短信邮箱皆无收到相关文件记录,截图为证,仲裁裁决书是在2025.11.28打了中卫仲裁电话,才发至我邮箱,有通话记录和邮箱记录为证)

2.仲裁裁决书称2025.7.5北京玖富已债权转让给北京恒元信业,且已把相关债权转让通知等相关文件发至本人当时借款时预留的邮箱,但(有效的邮箱,且是当初在平台留的邮箱)并没有收到玖富万卡债权转让给北京恒元信业的相关通知及文件。但至今本人也未收到任何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和移序的债权转让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产生效力的规定,在未收到合法通知的情况下,该债权转让对被执行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对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应予严厉打击。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恒元公司全程参与上述资金融通过程,其受让的债权亦不具有合法性。(此外,本案申请人是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但在实施强制执行之后,确有个自称“玖富代理人”的联系我,而且指明说,不还款强制执行是不会停的。有短信证明)此短信更能证明,其债权转让亦不具有合法性。

且仲裁偿还金额错误及玖富平台和北京恒元信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部分相关不实材料,侵犯申请人王琳合法权益。(有APP中的账单记录和合同以及仲裁文书等作为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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