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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娄底市交警支队在处理“10.23”交通事故中执法不公的申诉

时间:2025-12-02

涉及单位: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申诉人:谢亮,男,汉族,1989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912286499,住湖南省双峰县蛇形山镇当家村铬家村民组,系死者谢建兵之子,联系电话:17773802241。


申诉人:罗立阳,女,汉族,1966年10月0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6610056461,住湖南省双峰县蛇形山镇当家村铬家村民组,系死者谢建兵之妻,联系电话:17773802241。


被申诉单位: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申诉请求:

1.  请求责成娄底市公安局依法撤销第431302120251023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作出公正认定;

2.  请求对办案单位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程序违法、执法不公问题进行调查;

3.  请求对可能存在的案外人员干扰执法公正的情况予以关注。


事实与理由:

2025年10月23日,我父亲谢建兵驾驶摩托车在乡村公路正常上坡行驶时,被同村村民康海平(系本地村支书)驾驶的下坡车辆撞击,致我父亲当场死亡,母亲罗立阳重伤。然而,负责处理此案的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的认定书严重不公,处理过程存在诸多疑点。


一、 认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论显失公正

1.  无视核心法律:事发路段为明确坡道,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下坡车让上坡车”。但认定书完全未适用该条款,导致路权判定根本错误。

2.  歪曲客观事实:我们通过现场精确测量,证实碰撞点路宽为6.1米,我父亲车辆距右侧路缘3米,确凿证明其未越线行驶。认定书对这一客观证据不予采纳。

3.  偏袒对方违法:对方驾驶员康海平同时存在“超速”(在限速30公里/小时的弯坡路段行驶36公里/小时)、“占道”及“未让行”多项明确违法,认定书却仅以“观察不周”概括,大幅减轻其过错。


二、 事故处理程序存在不公,严重损害我方合法权益

在事故处理中,我们遭遇了不合理的程序阻碍:

1.  设置复核障碍:我们对车速鉴定结论提出合理质疑时,主办民警李和修告知重新鉴定需自费五六千元,意图用高昂成本阻止我们行使权利。

2.  刁难文书获取:我们依法领取《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时,李和修民警要求我们必须先签署“无异议”才能领取,此举涉嫌变相剥夺我们提出异议的法定权利。


三、 有迹象表明案件处理可能受到案外不当因素干扰

对方当事人康海平作为村支书,其子康信被反映正利用本地社会关系网络多方活动,意图影响案件结果。结合认定书离奇的偏向与办案中的程序阻碍,我们有合理理由怀疑,执法公正性可能受到了不当干扰。


四、 我们的恳求

这起事故造成一死一重伤的惨剧,一份不公的认定书让我们全家在悲痛中更感绝望。我们已对基层执法失去信任,现恳请信访局领导:

1.  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将本案列为重点督办事项,转交并责令娄底市公安局依法公正处理。

2.  督促公安机关对本案认定结论进行实质性复查,必须纠正错误。

3.  对反映的事故处理程序问题及可能存在的违纪线索,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核查。


我们坚信,在上级机关的监督下,正义终会到来。恳请领导为我们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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