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20
涉及单位:胶州市人民法院
地区: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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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 2025年11月 20日 11时42分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5)鲁 0281 执保 4197号】,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且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无法法院联系电话.本人所有钱均在微信里,胶州市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以及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532-8796685),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占线,然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三、本人通过 网络 查询到0532-8796685并非胶州市人民法院电话。
四、本人在山东省人民法院网、阳光执行上并没有查询到(2025)鲁 0281 执保 4194号保全文书。
五、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 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本人是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胶州市。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目前为止没有在胶州市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本人经常居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均不在山东省胶州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谢谢!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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