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18
涉及单位: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本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欠款人欠我2万余元不还)
于2025年7月3号通过百度咨询与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谭振结识,谭振通过微信让我简单描述事情经过后,主观认为欠款人年龄不大,两万多对于正常人都有能力偿还。之后谭振就与我通了电话,我说我这个案件在我们当地前后律师收费大概在3000元左右,谭振意思是这个收费是不合理的。并一直想让我选择他们律所,我说我需要再考虑一下,谭振却一直要求我开视频看律所的情况(打消我的疑虑),在他再三请求下,我开了视频,随后就给我发了收款码,并且跟我说可以先给我看合同再交钱,但是一直没有给我看到合同,就让我交费,(本人并不知道这只是调解的费用)本人于7月3号通过微信向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支付528元后,让我签了一个《委托服务协议》,协议里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只有AB两项,A发律师函B电话沟通调解,甲方得到案件协调的解决方案或收到案款后,甲方支付案件标额的3%风险代理费给乙方。谭振把我拉进微信对接群(里面有汤主任,江波,陈思颖,赵文卓等人,目前赵文卓已不在群中)。
7月4号荣湘律所汤主任给欠款人发了律师函,电话沟通调解无果。7月5号,汤主任和我打电话说后续事宜(诉讼程序,并说明是网上开庭)继续还要交3960元(包括:整理证据目录,核实相关资料信息,起草起诉状,立案,协助开庭,陈述状,执行文书 ,强制执行),承诺这3960元以及之前交的528元全部主张欠款人承担,并且发了一系列帮其他人打官司的截图(让我相信是可以将欠款追回的),基于信任,本人微信支付荣湘律所3960元整,随后谭振发来《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约有CDEF项,C协助整理一审起诉材料,D代写一审起诉文书,E协助一审立案,F开庭指导。
7月14号,群内赵文卓让我把证据目录,起诉状,送达地址和方式确认书,打印出来,签字按手印扫描成文档发送至群里。当天我发现整理的材料中就有多出来的字,我发现问题立即提出,他们修正后重发一份给我。(这点我觉得他们做事不太严谨)。
7月18号,我将所有材料扫描发送至群里,随后,群中赵文卓发了已帮我在网上立案的截图,让我10个工作日后没有收到电话短信提醒他们帮我查看进度。(期间我多次进入小程序,想查看进度,并没有查看到申请记录。)
7月31号,我仍未收到法院的电话或短信,我在群中反馈,群中曾老师(已不在群中)说案件多就慢点,是正常流程。当天赵文卓让我自己邮寄材料,说我们这里是需要纸质材料的。(这根本不是所谓的协助立案)
8月2号我将材料寄出。8月22号我在群中发言,要求帮我查询进度,曾老师说邮寄材料一个月后才会联系我。9月3号我继续催促,群中谭振让赵文卓帮我电话联系法院查看进度,曾老师依旧说需要一个月,让我再等一等。(我再三催促,依旧没有帮我查看进度)
10月15号,我又在群里催促,曾老师回复说网页升级,让我注册账号帮我查看,说法院系统没有案件,让我自己打电话联系法院。(我交了律师费,全权交给他们,却一点不上心)。此时,我已经对律所失望。
10月20号,我要求对方找财务给我开票,我提出了各种质疑,谭振也一直让我放心,他们后期都会帮我整理好材料。
10月22号,汤主任给我发来了3960元的发票,另外528元的票依旧没开,我让他分两次开,至今依旧没开。
10月29号,我接到了法院电话,11月14号开庭。11月11号,我在群中问,开庭有没有什么需要注意的,谭振说没有什么太复杂的。(并没有所谓的开庭指导)
11月14日,开庭的地址都搞错了,(当时法院电话通知的,群中没有一个人提醒我开庭的注意事项及时间地址)。
起诉状中:本金36500元,其中3000元是存单利息,法院判定这3000元是未来才会有的,并不成立,但是律所在诉状上写上了,律所并未提前告知会不成立。法院判定诉状上所有关于本金外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金额加起来已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四倍了。律所也未提前告知。法院判定律师费也是不合规的,邮寄材料时,律所并未提及需要提供发票及合同,并且未开具正式发票。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其中法律协调费528元,汤主任说主张对方承担,而法律协调费没有任何规定说是被告承担的,荣湘律所用“主张”一词诱骗误导当事人缴费。
二,律所及律师的具体违规行为
1.虚假承诺诱导当事人签约
谭振主观认为欠款人年龄不大,有还款能力,只是不想还钱,丝毫不提如果欠款人名下无财产的风险,也未提前告知后续费用,起诉状中法律咨询费528元,汤主任和谭振承诺主张对方承担,而法律咨询费没有规定一定是被告承担,律所存在虚假承诺,诱导当事人签约,故意隐瞒事实。
2.收费不合理
前期我说我们当地整个案件律师费约3000元左右,谭振说这样收费并不合理。最后荣湘律所收了4488元。我签的两个合同均为《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其中B项只是敷衍了事,电话也没有好好沟通,并未达到沟通调解的目的。E项协助一审立案,我多次进入小程序查看进度,并没有立案记录。后期我多次催促,才跟我说需要邮寄纸质材料,这些应该提前都了解好的,连流程都不清楚。这项等于没有做。F项开庭指导,我主动询问有没有需要注意的,直接就说没什么复杂的,这项也没有做到。(整理证据目录,核实相关资料信息,起草起诉状,立案,协助开庭,陈述状,执行文书,强制执行)括号中均为汤主任说的3960元的费用包含的项目。只做到了前三项。
3.怠于履行代理义务
从7月18号发了网上立案的截图,他们中间也并未查看案件进程,期间我并未在小程序中查到立案记录,我怀疑立案的真实性。截图试图混淆事实,根据《律师法》律师有义务诚实守信,不得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当事人。他们对案件流程也不清楚,7月31号本人催促后才告知需要提交纸质材料,使案件延误,期间也未告知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被告有极大的可能进行财产转移),律所未履行代理义务。
4.合同设置霸王条款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第4.2条约定:甲方因自行调解、和解、撤诉、投诉等原因造成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均应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委托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法律服务费;第5.5条约定:甲方不得以乙方收费过高,等理由要求退费;第6.3条约定: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5.收费不规范,拒绝合理退费
我因律所工作失误,怠于履职,造成案件上的诉求被驳回,使我蒙受巨大损失,我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费。但律所仅以合同霸王条款,拒绝退还3003元(未开具正式发票部分528元以及3960元中未履行承诺项目部分2475元)费用,且律所全程未主动提供任何正式发票,在我要求下只开具了一张发票并且另一张仍未开出,收费流程严重不规范。
三,投诉诉求
1.责令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退还我已支付的服务费3003元。
2.对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谭振,江波,汤主任,陈思颖,曾言,杨老师,康助理,夏彬升,田先富,赵文卓)的虚假承诺,怠于履职,设置霸王条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据《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规定予以处分。
3.监督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整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规范收费及服务流程,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收到您的留言后,雨花区司法局高度重视,指派律师工作科负责处理。因您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工作人员无法与您取得联系。工作人员已将您的诉求反馈给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要求其就您反映情况开展自查。我局将持续关注此事件的发展,并积极协调各方,以期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若您对本次留言处理仍有其他疑问、建议或需进一步反馈相关情况,可拨打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联系电话:0731-85815630。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