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18
涉及单位:凌源人民法院
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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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5日16时29分收到勝讯客服通知,显示因(2025)辽 1382 执恢 350号执恢限制。
一、本人在此期间并未收到法院任何法律文书及相关裁定通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路第二百五十一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贵院的行为存在程序不当问题,剥夺了申请人的正当程序权利,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恢程序的正当性要求。
二、本人户籍是广东省潮州市,现居住广东省汕头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显然,本人作为借款人,住所及户籍地并非位于贵院管辖范围,凌源人民法院已超出管辖范围。
三、凌源人民法院在未对本人生活处境调查了解及未按照合理合法程序通知本人就违规冻结,对本人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加重影响结清债务还款对,2025.10.19日已寄复议书现要求贵院撤回受理,解除我的财产限制但至今未法院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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