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15
涉及单位:邵东市界岭镇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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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明确告知邓永权违建相关判决书具体信息的函
邵东市界岭镇人民政府:
贵单位于2025年11月14日通过公开渠道就本人关注的邓永权违建处置等问题作出的回复,我已收悉。回复中提到:“您就邓永权房屋问题提起的诉讼,邵东市人民法院也已于2023年作出相应判决”。
该表述证实了存在一份与邓永权房屋(即所涉违建)直接相关的、已于2023年生效的法院判决。然而,该回复并未明确该判决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其中是否包含对“违建行为已经合法化”这一关键事实的认定。
为厘清事实,依法保障本人的知情权与相关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向贵单位提出以下书面问询:
请贵单位明确告知:
1. 判决书信息: 邵东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作出的、涉及邓永权房屋(违建)问题的判决书,其具体的 “案号”(即判决批次) 是什么?(例如:(2023)湘XX民初/行初XX号)
2. 判决内容: 该判决书中,明确认定“邓永权的违建行为已经合法化”或类似法律效果的具体 判决内容原文 是什么?
鉴于贵单位在之前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复议程序中均已深入参与本案,并持有该判决书作为处置依据,完全具备提供上述信息的能力。清晰、准确的判决信息是贵单位“依法依规推进相关问题妥善处置”的前提,也是本人理解并配合后续工作的基础。
恳请贵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以上问题予以书面、明确的答复。
感谢贵单位的协作与重视。
此致
敬礼!
问询人:罗小艳
日期:2025年11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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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2023)湘0521民初1811号判决书中部分内容如下:原告邓永权在2020年修建房屋时与被告罗小艳进行了电话沟通,被告罗小艳对共有堂屋的拆除及邓永权房屋的修建事宜均表示同意,故原告邓永权将被告所共有堂屋进行拆除的行为,并无不妥。原告邓永权为房屋的修建履行了相关的报批手续,在办理报批手续时两被告亦未提出异议,现该房屋已建成,且办理好了不动产权证,该房产应得到保护。如果网友对法院判决有疑虑请及时向法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