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14
涉及单位: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人民医院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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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8 月 25 日 5 时 50 分左右,患者蒋玲香起床如厕后,突然出现胸口中间剧烈疼痛,伴大汗淋漓、四肢无力,呈现濒临死亡的危急状态,卧床后无法自主活动。其丈夫林泽勇察觉情况危急,于 6 时 07 分紧急拨打 120 急救电话,详细向急救中心描述了蒋玲香的症状。6 时 18 分,120 急救人员抵达现场,6 时 34 分将患者送至新田县人民医院(医院与患者住所距离仅 2 公里,全程无红绿灯,且清晨时段无行人与车辆拥堵,转运过程无延误)。入院后,急诊医生对患者进行问诊,信访人如实告知了患者发病时间、症状等关键信息。医院随即安排患者进行抽血化验、心电图检查及血压检测。抽血结束后,林泽勇向护士询问检验结果出具时间,护士明确答复 “需等待 10 分钟”。然而,直至 6 时 50 分左右,患者胸痛症状持续加剧,痛苦难耐,林泽勇多次前往前台询问,护士却告知 “医生正在急诊室为其他病人看病”。林泽勇进入急诊室后发现,医生当时正专注于为其他患者开药,并未处理蒋玲香的病情,也未进行任何会诊相关操作(与后续病历中 “6 时 53 分通知心内科会诊,6 时 54 分心内科远程会诊” 的记载严重不符)。6 时 55 分左右,医生才告知林泽勇 “检查结果无异常,建议住院观察”,并询问是否购买医保。在得知患者有医保后,要求先缴纳 1000 元住院费再进行 CT 检查。随后,护士推来轮椅,要求患者自行坐轮椅前往检查。此时蒋玲香因剧烈疼痛和四肢无力,连从抢救室病床上起身的力气都没有,在林泽勇的搀扶下才勉强坐起,甚至无法自主抬脚穿拖鞋,需林泽勇协助完成。7:04分离开急诊室,在林泽勇与护士的陪同下,来到ct室,患者艰难地起身躺上 CT 检查床,全程痛苦不堪。完成 CT 检查后,林泽勇用轮椅将患者推送至住院部病房。患者躺下后不久,再次向林泽勇哭诉胸口剧痛、濒临死亡的感受。住院部医生随即前来问诊,问诊过程中,蒋玲香突然出现意识丧失、牙关紧闭、叹息样呼吸的危急情况。医生立即展开胸外按压抢救,并呼叫护士协助,但护士迟迟未到。林泽勇见状,立即用手机录制抢救过程,首次录制时长约 4 分钟44秒,期间医生发现其拍摄后制止,林泽勇暂时关闭视频;随后考虑到需留存证据,再次开启手机录制,第二段录制时长约 3 分钟44秒,(两段视频时间分别对应:第一段约 7 时 20 分 - 7 时 25 分,第二段约 7 时 25 分 - 7 时 29 分,其中肾上腺素实际使用时间约为 7 时 27 分 - 7 时 28 分)。经过十多分钟抢救,患者仍无苏醒迹象,始终处于昏迷状态。林泽勇在此期间多次拨打亲属电话告知情况。9 时 31 分,医生告知林泽勇 “患者已无抢救希望,医院已尽力”。因 “死者为大” 的考虑,林泽勇要求 120 将患者遗体送回家。
(二)新田县人民医院的严重医疗过错
1.诊断失误性质明确,核心过错为忽略 QT 间期延长风险患者蒋玲香入院时表现出典型的胸痛、大汗淋漓症状,结合后续病情发展,实际已出现 QT 间期延长所致的心律失常(该病症可突发致命性心律失常,与患者年轻与否无直接关联)。6 时 23 分首份心电图显示 “窦性心律,V1-V3 导联 T 波异常”,此为心脏疾病的重要警示信号,但急诊医生及胸痛中心团队存在严重认知偏差:仅聚焦于 “是否存在 ST 段抬高” 以排查急性心肌梗死,完全忽略了 QT 间期延长这一致命性风险,且以 “患者年仅 35 岁” 为由放松警惕,未将其列为极高危患,,同时,医生未及时评估恶性心律失常风险,在患者从急诊到住院的近 1 小时内(6 时 34 分 - 7 时 18 分),即便患者持续痛苦、多次表现出病情恶化迹象,医院仍未采取任何针对性治疗或抢救措施,仅进行了基础检查,直接导致错失黄金救治。
(三)新田县人民医院涉嫌伪造、篡改病历的事实1.会诊记录虚构证据链完整,医院辩解无事实依据病历《24 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明确记载 “6 时 34 分急诊科就诊时发起内科会诊”“6 时 53 分通知心内科会诊,6 时 54 分心内科远程会诊”,但林泽勇在封存病历及后续核查中,未发现任何对应的会诊申请单、会诊意见、医师签名等材料。更关键的是,林泽勇作为全程陪同人员,明确证实 6 时 34 分 - 6 时 55 分期间,急诊医生始终在为其他患者诊疗,未进行任何会诊操作(包括电话会诊、远程会诊),该证人证言与病历记载直接冲突。新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以 “未见会诊记录仅为材料缺失” 为由否认伪造,明显违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根据该规范,会诊记录是病历核心组成部分,医院既然在病历中记载会诊事实,就必须提供完整记录,无法提供则可直接认定为虚构诊疗行为,属于故意伪造病历。临时医嘱上面前5分钟那些都没操作,但他都写上了,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为什么要这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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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蒋玲香女士诊疗相关事宜的回复
林泽勇先生及蒋玲香女士家属:
首先,谨代表新田县人民医院,对蒋玲香女士的离世致以最沉痛的哀悼,对家属所承受的悲痛与困扰,我院深感痛心与慰问。针对您提出的《永州市新田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请求帮助》相关诉求,我院高度重视,结合此前医患沟通情况及完整诊疗资料,现将事件相关情况、纠纷处置进展及后续建议回复如下,以期坦诚沟通、依法妥善解决问题。
一、患者诊疗过程
2025年8月26日下午封存病历时,我院已将复印病历交付你方,具体诊疗细节可参考该病历,此处不再赘述。
二、相关争议说明
通过你方《永州市新田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请求帮助》的诉求,我院梳理出双方争议如下:
(一)诊疗行为争议
你方提出,我院急诊医生及胸痛中心团队未充分关注“QT间期延长风险”,仅聚焦急性心肌梗死排查,未将患者列为极高危对象,且近1小时内未采取针对性治疗措施,导致错失黄金救治时间。对此,我院已组织多学科专家团队对完整诊疗流程进行全面复盘,此前也已向你方明确说明:患者就诊期间,我院诊疗行为符合胸痛中心规范及临床诊疗指南。如需进一步界定责任,需以专业医疗鉴定意见为核心依据。
(二)病历真实性争议
你方质疑会诊记录真实性,提出该记录缺乏对应会诊申请单、明确会诊意见及医师签名,且证人陈述与病历记载存在冲突;同时指出临时医嘱中部分未执行内容被记录在案。针对上述疑问,我院已全力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开展病历书写规范及材料留存情况专项核查,相关调查结论及说明将由卫健局依法依规出具。
三、纠纷处置进展回顾
自事件发生以来,我院始终以积极态度配合纠纷处置工作,截至目前关键进展如下:
1.2025年8月25日下午:医患双方完成首次沟通,我院就你方提出的疑问逐一细致解答,明确告知诊疗流程、纠纷合法处置途径及尸检相关规定,并于当日18时左右完成病历封存工作,将病历复印件交付给你方。
2.2025年8月26日上午:医患双方再次沟通,经我方详细解释,你方初步表达同意依法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意向。
3.2025年9月23日: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双方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进行调解,我院就你方律师及家属提出的疑问作出详细说明,你方明确表示将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途径解决争议。
4.2025年9月25日:你方向县卫生健康局提交《关于请求调查新田县人民医院伪造篡改病历行为的申请》,卫健局已启动专项调查并答复。
5.2025年10月9日:我院已向县卫生健康局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及全套相关佐证材料。
6.2025年10月16日:你方向县矛盾调处中心申请协调,因双方就核心争议分歧较大,本次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后续处理建议与医院承诺
为依法、公正、妥善解决此次纠纷,切实保障你方合法权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此前沟通内容,我院提出以下建议,并作出郑重承诺:
(一)明确死因与责任的核心途径
1.尸检相关提示:若你方对蒋玲香女士的离世原因仍有疑问,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需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具备尸体冻存条件可延长至7日)提出尸检申请。当前已超出上述法定时限,但若你方仍有相关诉求,我院将全力协助咨询专业尸检机构,明确是否存在补救可能性。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尸检结果是判断医疗行为与死亡后果关联性的关键依据,对纠纷公正处理至关重要。
2.医疗事故鉴定:建议你方尽快启动正式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我院将全面提交完整、真实的诊疗资料,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的调查取证、现场核查等各项工作,以权威专业的鉴定意见明确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划分。
(二)依法解决纠纷的具体路径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你方可通过以下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我院将全程全力配合:
1.双方协商:我院医务科专门负责医患纠纷协调工作,你方可随时与我方联系对接,明确具体诉求(包括疑问焦点、赔偿主张等核心内容),我院将立即安排专人专题研究回应,积极推动协商达成一致。
2.人民调解:可向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我院将严格按照调解机构要求,如实提供全部相关材料,积极配合调解工作。
3.行政调解:可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我院将严格遵照行政部门的调查及调解要求,全面配合相关工作。
4.司法诉讼: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我院将依法履行举证义务,积极配合司法调查,尊重并接受最终司法裁判结果。
(三)医院专属对接渠道与郑重承诺
1.专属对接方式:我院指定医务科罗医师(联系电话:18975776848)负责本次纠纷的专项对接工作,接待地址为门急诊综合大楼801室,接待时间为工作日8:30-17:00(午休时间除外)。你方可随时通过电话或现场来访方式联系,我院将在接到诉求后第一时间回应处理。
2.医院承诺:我院始终秉持“尊重事实、依法依规、人文关怀”的核心原则,绝不回避问题、推诿责任。如经权威鉴定确认我院诊疗过程存在过错,我院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鉴定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赔偿义务;针对你方提出的病历真实性问题,我院将持续全力配合卫健部门调查,如实提供所有相关佐证材料,接受监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林泽勇先生及各位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刻骨铭心,我院深知你方的合理诉求与迫切期盼。再次对蒋玲香女士的离世表示最深切的哀悼,也恳请你方能够理性、依法、有序地表达诉求。我院将始终保持沟通渠道畅通无阻,以最大的诚意和务实的行动配合各项纠纷处理工作,与你方共同推动问题得到公正、妥善地解决。
如有任何其他疑问,欢迎随时与我院医务科联系。
新田县人民医院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