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13
涉及单位: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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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系依法设立的法人主体,于2025年10月30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就与廖红操、唐阳剑之间的三笔独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分别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三案均为我司通过阿里拍卖平台公开竞拍取得的单笔债权,债权转让程序合法、材料齐全,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然而,北湖区法院立案庭于2025年11月6日以“本案所涉款项属于不得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个人贷款”为由,援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将两案一并退回。该理由严重不成立:我司受让的系单笔债权,与“批量转让”(指3户以上)无关;依据《银监办发〔2009〕24号》批复,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未被禁止,受让人无需具备放贷资格;北湖区法院此前对同类案件曾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但已被郴州中院依法撤销,说明其裁判观点错误且已被纠正。更令人愤慨的是,我司多次电话联系立案庭(0735-2329873),工作人员仅以“领导指示”为由,称“此类债转案件一律不予受理”,并明确拒绝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也拒绝提供庭长联系方式或沟通渠道,导致我司陷入“不立案、不裁定、不沟通”的三重司法困境,严重剥夺我司的上诉权利。我司质问北湖区法院:为何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屡屡拒之门外?为何以“请示领导”为由拖延两月仍无结果?为何连一纸裁定都不肯出具,让我司“死得不明不白”?为何荣获多项荣誉的法院,立案窗口却如此推诿塞责、懒政怠政?投诉请求:北湖区法院立案庭庭长主动联系我司,明确告知两案是否受理及理由;如不予受理,必须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保障我司上诉权利;对立案庭“有案不立、拖延立案、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公开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并回复处理结果。郑重声明:我司已掌握全部立案流程截图、电话录音、情况说明等证据,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若本次投诉仍无实质回应,我司将依法向12368诉讼服务热线、北湖区法院督查室、北湖区检察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纪委监委及中央巡视组持续反映,并通过媒体公开全部过程,坚决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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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收悉您的留言后,本院高度重视,就所反映的问题组织人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回复如下:
星裕(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原告星裕(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阳剑及被告廖红操三案的网上立案申请,本院网上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审查后驳回。现星裕(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不服网上立案审查结果,要求本院进行答复。
相关情况反映收悉后,我院安排人员于2025年11月19日上午对案件当事人进行了电话接访,就情况反映中的相关问题和法律规定进行了答复和释疑。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注,祝您生活愉快!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