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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诉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5-11-13

涉及单位: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投诉人: 田亚

被投诉人: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

投诉请求:

1. 请求司法局对被投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代理本人案件过程中的虚假宣传、不专业服务、违规收费等系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

2. 责令该所全额退还本人已支付的全部律师费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元整(¥11,100.00),并赔偿本人因此产生的额外经济损失(合肥至长春的交通费、住宿费,约一千余元)。

3. 请求司法局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

4. 同时,将其涉嫌偷逃税款的线索移送至税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5年3月28号与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处理民间借贷案件(具体见附件合同)。在整个委托过程中,该所及律师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及不履职问题,具体如下:

一、虚假宣传,诱导当事人签约与缴费

签约前,该律师通过夸大其专业能力与案件结果,向本人承诺“通过专业沟通和话术,对方肯定很快就能还钱”,以此诱导本人签订合同。在服务过程中,又以“需要起诉”为由,诱导本人分两次支付了共计人民币11,100元(第一次1500元,第二次9600元)的律师费。

二、 专业能力严重不足,直接损害当事人诉讼权益

1. 法律文书质量低劣: 该律师起草的起诉状存在多处基本事实和法律错误,需经本人检查后才能发现并纠正。

2. 证据指导重大失误: 律师在指导证据准备时,错误地要求我只整理“最近的几笔”资金往来,导致庭审时被法官当庭批评证据不全,并要求重新梳理全部往来及流水。这不仅导致本人临时耗费大量精力重新准备,也给法官留下了极坏的印象,严重损害了本人的诉讼权益。

3. 关键诉求准备缺失: 该律师一直声称律师费可由对方承担,但在庭审中,法官当庭质疑律师费合理性时,该律师竟未准备律师费发票作为关键证据。律师合同也没给我打印出来。法官当庭指出其服务(仅撰写起诉状且律师未出庭)与高额收费不匹配,直接驳回了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三、 出尔反尔,违反承诺加重当事人负担

在支付第二次9600元费用前,本人已与律师王杰明确确认“无需去外地(长春)开庭”。但缴费后,对方却改口要求我必须本人前往。经本人反映后,其先谎称“可申请律师出差”,最终仍未落实,导致本人不得不自费从合肥前往长春开庭,产生了额外的交通费与住宿费。

四、 服务态度恶劣,毫无责任担当

1. 沟通不畅: 办案过程中,多次出现律师失联、联系不上的情况。

2. 敷衍塞责: 在一次法院紧急要求补充材料时,本人在工作群内催促,却得到律师“急什么急”的回复,完全无视当事人的焦急与案件的紧迫性。

六、 拒绝提供合法票据,涉嫌偷逃国家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本人已支付律师费11,100元,但该所在收款后从未主动开具发票。开庭当日,因法官要求,本人曾当场索要,但其未能提供。该行为已严重违反税务法规,其目的极有可能是为了隐瞒收入、偷逃国家税款,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税收秩序。

总结:

综上所述,[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律师姓名]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存在从签约、办案到收费的全流程违法违规行为。其虚假宣传、诱导缴费、专业能力低下、违反承诺、服务态度恶劣等一系列问题,严重违反了《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规范,给本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与精神伤害。

为维护自身权益与法律服务的正常秩序,现特此投诉。恳请贵局依法彻查,支持本人的全部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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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雨花区司法局 2025-11-27 17:37:02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收到您的留言后,雨花区司法局高度重视,指派律师工作科负责处理。因您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工作人员无法与您取得联系。工作人员已将您的诉求反馈给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要求其就您反映情况开展自查。我局将持续关注此事件的发展,并积极协调各方,以期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若您对本次留言处理仍有其他疑问、建议或需进一步反馈相关情况,可拨打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联系电话:0731-85815630。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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