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13
涉及单位:永兴县委、县政府、县税务局、郴州市税务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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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县城契税被代收的问题为什么这么多?
2014年至今,为什么小小县城出现100多个楼盘契税被开发商代收?若县政府县税务局能强化管理,及时查处,怎么可能出现这么多恶劣情况?这不是历史遗留问题吗?群众有什么过错吗?这难道县政府县税务局监管不到位?这难道不是严重失职渎职?
二、开发商应缴的税款为什么拖这么久?
2015年至今,我们业主就多次向县税务局反映开发商实际操控人和其他股东有车位、铺位、豪车、豪宅等资产可执行,为何税务的催缴一直只流于形式,却始终不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五、七十七、七十八条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情节严重或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执行?造成这么多国家税收损失长达10年多,难道不是严重失职渎职吗?
三、欺上瞒下为何要这么直白?
永兴县税务局和郴州市税务局在回复投诉时,多次使用“当前该项目并不存在因开发商税费欠缴造成的办证堵点”,却又在同一个回复中多次强调“截至目前,根据永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该项目铺共153间已办理了分证0户”这不完全自相矛盾?自然资源局已无任何障碍,不是税务的原因,难道是业主们不想办证?那为何业主们针对税务的投诉如此之多?这样自相矛盾的表述与这么多的投诉一对照,不正是非常直白地欺上瞒下?
四、简单的管理数据为何都弄不清?
永兴县税务局和郴州市税务局在回复投诉时,多次使用“截止目前,该项目1-3层商铺共153间已办理了分证0户,住宅共150套已办理了分证140户”,实际县处遗办和县自然资源局明确为32-34套,与我们实际统计到的31户极为接近,永兴和郴州税务局的管理就这么“细心”?是有意为之?还是无心为群众服务?还是失职渎职和乱作为?
五、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这样重大原则问题
自然资发〔2021〕1号文件中最后一句“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郴政办发【2024】17号文件规定,都明确地将商业地产纳入先证后税并要求各县市参照执行,为何永兴税务却忽略了自然资发〔2021〕1号这个处遗的基础文件,而片面地执行自然资发〔2025〕135号这个专项文件?为何2021年今却从不执行自然资发〔2021〕1号文件?依中纪律的相关法律法规,永兴税务局这不是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吗?不是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吗?
六、面对群众长期投诉,永兴县政府县税务局一直玩文字游戏,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同时,实际难道不是用行政执法权力在侵害群众利益?这难道不是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七、永兴税务局对上级决策布置落实不力,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信访工作失职失责,统计造假,这难道不是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在执行中央、省市决策部署时,反复以自然资发〔2025〕135号文件将责任推卸给中央, 却只字不提自己从2021年至今一直没全面执行自然资发〔2021〕1号文件,决策随意,机械执行
八、滥用职权,选择性执法,玩忽职守
契税,开发商代收违法,但这是因为当年税务监管不严格,不及时纠正所致,群众并无过错,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县政府和税务局依法有权利有义务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纠正,追缴滞留税款,追究违法责任,可永兴税务局却10年多未落实到位。反而想裹胁群众逼群众找开发商去催缴税费,将政府监管不到位,开发商违法违规,让群众“买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达10年多!
九、只谈《契税法》没授权开发商代收,却一字不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五、七十七、七十八条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其中《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问县政府和县税务局10年多为何不依此法律条款及时严格查处,落实追缴滞留税款?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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