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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汽车城二期商铺项目核心违规问题监管失职

时间:2025-11-11

涉及单位:开发商湖北总部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经纬设计 武汉蕃华 审图 蔡甸区规划局 住建局

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人民汽车城二期商铺项目核心违规问题总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人系武汉市人民汽车城二期商铺业主。该项目涉及设计单位杭州经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经纬”)、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建筑”),审图单位武汉蕃华施工图审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蕃华”),监管单位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蔡甸区住房和更新局(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开发责任主体。目前商铺在设计、施工、审批、验收等环节存在多重严重违规,质量安全隐患突出,业主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

二、核心违规问题

(一)设计环节造假,真实主体不明,合规性全无

1. 设计主体权责混乱:设计书显示由杭州经纬与中南建筑联合设计,但竣工图仅杭州经纬盖章签字,中南建筑未履行竣工文件确认义务,仅在地下室验收会议记录中有签名,违反竣工文件法定要求,未实质履行设计职责。

2. 杭州经纬违法操作明确:该公司工作人员承认未实际参与设计,仅提供代签字服务,设计工程师签字亦为代签,且其曾因出借资质、代做招标书盖章签字被杭州市行政处罚,此次涉嫌再次出借资质、代签代设计。

3. 真实设计主体成谜:中南建筑未确认竣工文件,杭州经纬否认实际设计,导致项目真实设计单位无法核实,设计方案合规性、专业性缺乏支撑,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根本隐患。

(二)审图失职,源头把控失效

审图单位武汉蕃华曾因违规出具合格证明被行政处罚,此次对项目施工图审核流于形式,未发现墙体材料、承重结构、防水设计等重大缺陷,违背审图法定职责,导致不合格设计文件流入施工环节,直接引发多重质量隐患。

(三)施工质量严重违规,安全隐患极端突出

1. 防水与伸缩缝偷工减料:伸缩缝仅做单面墙,防水措施无效,导致商铺普遍出现掉渣、漏水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2. 墙体设计施工双重违规:5.9米高墙仅用10公分宽挤苯颗粒填充,防震、防火、隔音性能完全不达标;开发商私自拆除验收后分户墙,重建墙体采用水泥砌块砖,重量为原设计的3.9倍,依据计算已达承重极限,且墙下地下车库无对应承重柱,结构安全风险极高。

3. 承重结构存在致命缺陷:(无承重柱)、非承重墙下缺失承重柱,楼板承重已达极限,叠加业主因开发商口头承诺进行的隔层改造,进一步加剧结构荷载风险。

4. 给排水系统违规严重:商铺无合法给排水配套,开发商收费通水后,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违反环保与给排水规范;投诉后监管部门未要求整改违规排放问题。

5. 违规隔层隐患丛生:开发商销售时口头承诺“可隔两层”,无书面依据却默许、鼓励业主改造,导致大量商铺违规隔层,且无合规审查手续,加剧结构安全风险。

(四)审批验收违规,监管不作为乱作为

1. 未经验收强制交付:项目未完成合法验收程序即强行交付业主,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 规划与验收严重不符:规划图显示为4.2米独立商铺,质监局回复验收时为“大通铺”,二者差异巨大;业主申请公开验收依据的结构平面图,相关部门回复“备案库检索不到”,涉嫌隐瞒验收真相。

3. 监管部门履职缺位:业主多次投诉后,蔡甸区规划局、蔡甸区住房和更新局未依法调查处理,以“二次改造符合规划设计”推诿塞责;对开发商私自拆改墙体、违规重建等行为未及时制止,行政监管形同虚设。

三、核心诉求

1. 依法查明项目真实设计单位,确认设计文件效力,从严追究设计、审图单位违法违规责任;

2. 责令开发单位限期彻底整改防水、墙体、承重、给排水等所有质量安全隐患,承担全部整改费用及业主损失;

3. 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对项目全流程违规问题立案彻查,公开验收真相,追究相关人员监管失职责任;

4. 依法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和损害赔偿权,妥善解决违规问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综上,该项目从设计、审图到施工、监管验收全程违法违规,各责任主体漠视法律,监管缺位,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亟需相关部门依法介入、全面彻查、严肃追责、切实整改。

以下为武汉市人民汽车城二期商铺项目各违规问题的法律依据梳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一、设计单位违规操作

(一)设计主体不一致

-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竣工图作为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南建筑设计院未履行签字盖章义务,违反该条关于设计文件完整性的要求。

(二)杭州经纬出借资质、代签代设计

- 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8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杭州经纬工作人员承认代签设计文件,涉嫌违反该条资质管理规定。

- 同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设计工程师签字代签行为违反该条关于执业人员的规定。

- 同条例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杭州经纬曾因出借资质被行政处罚,此次再次违规可适用该条追责。

(三)真实设计主体不明

-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19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由于中南建筑未确认竣工文件,杭州经纬否认实际设计,导致设计责任主体无法追溯,违反该条关于设计质量责任的规定 。

二、审图单位违规出具合格证明

- 法律依据: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11条规定,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武汉蕃华未发现墙体材料、承重结构等重大缺陷,违反该条审查义务 。

- 同办法第31条规定,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审查机构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武汉蕃华曾因违规出具合格证明被处罚,此次再次违规可适用该条追责。

三、施工质量严重不达标

(一)伸缩缝、防水设计施工违规

- 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伸缩缝仅做单面墙、防水措施无效,违反该条施工规范要求 。

- 同条例第6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墙体设计与施工违规

- 法律依据: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5002-2021)第5.1.3条规定,对于框架结构房屋,应考虑填充墙、围护墙和楼梯构件的刚度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5.9米高墙仅用10公分挤苯颗粒填充,未满足抗震设计要求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开发商私自拆除分户墙并更换为超重墙体材料,违反该条施工规范要求 。

- 同条例第64条规定,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可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具体依据同上)。

(三)承重结构设计缺陷

- 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承重柱缺失、楼板承重超限,违反该条施工规范要求 。

- 同条例第64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施工导致结构安全隐患的,可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具体依据同上)。

(四)给排水系统违规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5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违反该条水污染防治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给排水系统未按设计施工,违反该条施工规范要求 。

- 同条例第64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施工的,可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具体依据同上)。

(五)隔层承诺无依据、改造违规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开发商口头承诺“可隔两层”构成要约,未兑现则构成违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15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业主违规隔层未履行审批手续,违反该条装修工程规定 。

- 同条例第6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审批、验收程序违规

(一)未经验收强行交付

- 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16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项目未完成验收即交付,违反该条竣工验收规定 。

- 同条例第5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规划与验收不符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规划图与验收结果不一致,违反该条规划核实规定 。

- 同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三)监管部门不作为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业主对监管部门不作为可申请行政复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相关部门未公开验收依据的结构平面图,违反该条信息公开规定 。

- 同条例第5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释[202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检索不存在”的答复不服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五、各责任主体法律后果

1. 设计单位(杭州经纬、中南建筑):

- 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10、28条,可能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合同价款25%-50%),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设计文件无效,需承担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

2. 审图单位(武汉蕃华):

- 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1、31条,审查合格书无效,处3万元罚款,可能被撤销资质 。

3. 开发单位:

-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28、58条,可能被责令整改、罚款(工程合同价款2%-4%),赔偿业主损失 。

- 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4、16条,虚假承诺可能构成欺诈,需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77条) 。

4. 监管部门(蔡甸区规划局、住建局):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可能被责令履行职责、公开信息,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六、维权途径

1. 行政投诉:向蔡甸区规划局、住建局投诉,要求对项目违规问题立案调查。

2. 行政复议:对监管部门不作为或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6条)。

3. 行政诉讼:对“检索不存在”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法释[2025]8号)。

4. 民事诉讼:以开发商虚假承诺、设计施工质量缺陷为由,提起违约或侵权诉讼(《民法典》第577、1165条)。

5. 刑事报案:若发现设计单位、审图单位或监管部门涉嫌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七、地方性法规

-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2021):

- 第17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执法机关可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或强制拆除 。

- 第27条规定,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信息应记入信用记录,对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 第30条规定,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为违法建设办理供水、供电等手续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3万元罚款 。

商铺分户墙为 轻质泡沫砖 (容重≤8kN/m³);

实际施工使用 水泥砌块砖 (容重22kN/m³),材料自重超标准近3倍 ,且未经任何设计变更审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

结构致命隐患

该墙建于地下车库 无柱跨中区域 (跨度23.5米),5.9米高水泥墙产生 线荷载14吨/米 (计算依据:0.24m×5.9m×22kN/m³=31.15kN/m);

车库顶板设计活荷载仅4kN/m²,局部荷载超设计值 30倍 (按2米宽影响带计算),远超《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限值。

轻质泡沫砖墙荷载 = 0.24m×5.9m×8kN/m³ = 11.3kN/m

水泥砌块砖墙荷载 = 0.24m×5.9m×22kN/m³ = 31.15kN/m

车库顶板设计承载力 = 4kN/m² → 折算线荷载 ≤8kN/m(按2米板带)

实际超载值 = 31.15÷8 ≈ 3.9倍(已达结构极限状态!)

武汉商户关于人民分户墙体设计的咨询电话录音转文字记录:

时间:2025年7月2号14.43分通话录音记录

竣工图设计公司盖章联系电话: 0571 86753903技术部负责人

总结;

人民汽车城商户就墙体设计问题向设计公司杭州经纬公司方面咨询,涉及墙体材料、规划与实际不符等,对方建议联系当时设计人员。

咨询背景:武汉人民汽车城的商户因墙体设计问题想咨询,涉及与开发商打官司,认为5.9米高墙体用10公分聚苯颗粒轻质砖易挖穿,且规划与实际不符。

责任归属:商户认为图纸显示为杭州方面,对方称有分公司负责,该项目非总公司负责,签字的胡江浩未参与设计,审核人为邵骏。

建议:被建议联系当时设计人员了解项目具体情况。

电话原文:

本人:

喂,你好。

经纬公司:

哪位?

本人:

喂,你好!是这样,我是武汉人民汽车城这边的商户。就是我们对你们设计人民汽车城这个墙体,我们有点疑问,就是想咨询一下。

经纬公司:

那你当初对接的人呢?因为这个不是我们总监做的项目啊?

本人:

我看是你们啊,我看审核是

经纬公司:

我们有分公司的呀,只是在我们这出的图而已。

本人:

图纸上写的是杭州经纬啊。

经纬公司:

那对啊,那都是统一,都是用一样的图框的呀。

本人:

对,那人民汽车城不是你们这边搞的吗?

经纬公司:那我们有分公司在做的呀,我们肯定不会,我们肯定不会做那么远的项目的呀。那你们不是,你如果是那个甲方的话,你们之前联络的人没有的吗?联系方式?

本人:

没有,这边人民汽车城里面是有一个人,我听他们说好像施工的。我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人。

经纬公司:那你直接跟他们联系啊?

本人:

他们因为我们的事,因为我们可能要跟开发商打官司,但是这个牵涉到设计的问题。所以我想了解清清楚了再去起诉他,对吧?因为我们这个5.9米高的墙体为什么选择那个聚苯颗粒轻质砖,就10公分,就是我们现在挖线槽一挖就穿了。然后这种墙体我们都是搞工业的,跟工业服务的。就说这种墙体能适合我们这种做生意的这种小商铺嘛。然后原来人民汽车城跟我们讲,他说是规划的是二手车市场。但我们到规划局去拿了那个规划图,还有竣工图,上面又都是小商铺。小商铺又没水,我觉得很奇怪。

经纬公司:我的意思是,你这个项目的具体情况你应该联系他们当时设计的人,就是因为我们也不清楚这个项目在具体情况

本人:

哦,那我问你,这个胡江浩是不是你们这里的?

经纬公司:是我们这里的人,他只是个签字的人,他没有参与这个项目的设计,。

本人:那这个设计签字也是他呀,审核是那个邵骏嘛。

经纬公司:我都说了他没有参与这个项目的设计,他只是签了个字,知道吧?

本人:

哦。是这样的,那设计还不是你们自己,不是自己那怎么签字,那这个不应该签的呀,这个签有法律责任的呀。是吧?

经纬公司:立即挂断电话。。。。。。

武汉商户关于人民分户墙体设计的咨询电话录音转文字记录:

时间:2025年7月2号14.43分通话录音记录

竣工图设计公司盖章联系电话: 0571 86753903技术部负责人

总结;

人民汽车城商户就墙体设计问题向设计公司杭州经纬公司方面咨询,涉及墙体材料、规划与实际不符等,对方建议联系当时设计人员。

咨询背景:武汉人民汽车城的商户因墙体设计问题想咨询,涉及与开发商打官司,认为5.9米高墙体用10公分聚苯颗粒轻质砖易挖穿,且规划与实际不符。

责任归属:商户认为图纸显示为杭州方面,对方称有分公司负责,该项目非总公司负责,签字的胡江浩未参与设计,审核人为邵骏。

建议:被建议联系当时设计人员了解项目具体情况。

电话原文:

本人:

喂,你好。

经纬公司:

哪位?

本人:

喂,你好!是这样,我是武汉人民汽车城这边的商户。就是我们对你们设计人民汽车城这个墙体,我们有点疑问,就是想咨询一下。

经纬公司:

那你当初对接的人呢?因为这个不是我们总监做的项目啊?

本人:

我看是你们啊,我看审核是

经纬公司:

我们有分公司的呀,只是在我们这出的图而已。

本人:

图纸上写的是杭州经纬啊。

经纬公司:

那对啊,那都是统一,都是用一样的图框的呀。

本人:

对,那人民汽车城不是你们这边搞的吗?

经纬公司:那我们有分公司在做的呀,我们肯定不会,我们肯定不会做那么远的项目的呀。那你们不是,你如果是那个甲方的话,你们之前联络的人没有的吗?联系方式?

本人:

没有,这边人民汽车城里面是有一个人,我听他们说好像施工的。我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人。

经纬公司:那你直接跟他们联系啊?

本人:

他们因为我们的事,因为我们可能要跟开发商打官司,但是这个牵涉到设计的问题。所以我想了解清清楚了再去起诉他,对吧?因为我们这个5.9米高的墙体为什么选择那个聚苯颗粒轻质砖,就10公分,就是我们现在挖线槽一挖就穿了。然后这种墙体我们都是搞工业的,跟工业服务的。就说这种墙体能适合我们这种做生意的这种小商铺嘛。然后原来人民汽车城跟我们讲,他说是规划的是二手车市场。但我们到规划局去拿了那个规划图,还有竣工图,上面又都是小商铺。小商铺又没水,我觉得很奇怪。

经纬公司:我的意思是,你这个项目的具体情况你应该联系他们当时设计的人,就是因为我们也不清楚这个项目在具体情况

本人:

哦,那我问你,这个胡江浩是不是你们这里的?

经纬公司:是我们这里的人,他只是个签字的人,他没有参与这个项目的设计,。

本人:那这个设计签字也是他呀,审核是那个邵骏嘛。

经纬公司:我都说了他没有参与这个项目的设计,他只是签了个字,知道吧?

本人:

哦。是这样的,那设计还不是你们自己,不是自己那怎么签字,那这个不应该签的呀,这个签有法律责任的呀。是吧?

经纬公司:立即挂断电话。。。。。。

申请公开:人民汽车城二期 2 号楼一楼验收时所依

据的结构平面图 受理单位: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受理状态:已办结 回复时间:2025-09-03 16:14:26 内 容: 规划局

履职信回复原规划图是 4.2 米宽商铺,审批后未收到过设计变更和申请公开的规划图一致,但质监站回复验收时都是大商铺 8.4 米宽度验收的,和规划局回复有出入,现申请公开当时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下面质监站,在 2019 年 12 月验收人民汽车城二期 2 号楼一楼时,竣工验收时所依据的验收图纸:一楼平面结构图,已确认验收图和规划图不一致的问题出在哪里?同时申请公开二期 2 号楼一楼商铺实测面积汇总表

回 复: 蔡住更依复[2025]第 60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袁红斌: 本机关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您申请公开的“人民汽车城二期 2 号楼

一楼验收时所依据的结构平面图”,经审查(详见附件查找截图),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该信息本机关从未制定,且并未获取、保存该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借资质被行政处罚案例:(信息来源:水滴信用工商信息)

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47195775641法定代表人: 蔡德强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北路332号佰富时代中心2号楼901室-908室

行政处罚 :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477号

2024年3月13日,本机关汪健军、洪剑锋接收到杭州 市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富建设移送 字【2024】第7号),移送函显示:“浙江经纬工程设计 有限公司在富阳新登公租房设计项目中存在出借建筑工程 项目投标资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出借资质或 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本案于2024年04月24日立案,由洪 剑锋、汪健军承办。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根据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杭富检建【2023】10号)移交的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对相关人员做的笔录及本机关调查发现:富阳区新登镇公租房设计项目招标过程中,浙江巨匠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借用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该项目投标,投标主要工作及具体业务均由浙江巨匠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谭某某负责,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下属设计所王某将制作好的资信标、商务标、技术标拿到公司经公司招投标项目负责人吴某审核盖章。2021年07月1日,富阳区新登镇公租房设计项目在富阳区新登镇行政服务中心评标室开标,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没有派人参加,由浙江巨匠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谭某某代表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参与招投标,由于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没有中标,没有收取浙江巨匠公司任何费用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17500.00) 17500.00 杭州市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6-04

根据搜索结果,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存在多次违规处罚情况,具体如下:

资质撤回处罚:2023 年 8 月 25 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经查,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取得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桥梁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存在企业主要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曾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但经 2023 年 3 月 20 日核查,该单位未在整改期内整改到位。根据相关规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撤回其上述两项资质的行政许可。

诚信扣分及通报批评:2023 年,在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 2023 年下半年勘察设计质量和发承包行为检查中,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万洋万众园六期项目,缺失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该公司被予以通报批评,依据工程设计企业扣分标准第 22 条扣 5 分。

武汉番华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曾因违反工程建设相关规定被行政处罚,具体违规及处罚情况如下:

违规事实

该公司承接的红泉名都项目施工图审查业务中,存在 “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 的行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核心要素的法定要求,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存在违反该标准的内容,可能给项目后续施工、使用带来质量安全隐患。

处罚依据

违规定性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该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定审查义务。

处罚裁量依据: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审查机构存在 “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罚款。

处罚结果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2 年 12 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咸建罚字〔2022〕第 007 号),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3 万元,要求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按每日 3% 加处罚款。

此外,武汉市城建局 2023 年 1 月的一则通知中曾提及该公司作为审查机构涉及湖北省住建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监督检查的问题整改,但未明确该事项是否构成行政处罚及具体违规细节。如需了解更多该公司的违规记录,可进一步查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行政处罚公示、信用惩戒名单等官方信息。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2]第007号

索引号 : 011337469/2022-4448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2]第007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武汉番华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承接的红泉名都项目施工图审查业务存在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行为,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82010000000138242              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 7 月4日规定,现予告知。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 60 日内向蔡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蔡甸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5 年 9 月 3 日

附件:武汉城建档案档案管理系统查找截图一张。

附 件: 查找截图.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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