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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信

时间:2025-11-11

涉及单位: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投诉人:吴俊

联系电话:150****5331

被投诉对象: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

涉事人员:苏志东、倪主任(自称法务主任)

投诉事由:

本人于2025年9月13日,就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的“快速追回欠款”事宜,联系到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苏志东。经及宣传,该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能高效处理此类食物。给予此承诺,本人当日支付了700元,咨询费。

随后,在9月17日,一位自称该所“法务主任”的倪主任主动联系我,以办理案件需要为由,要求我支付6000元的办案费用。出于对正规律师事务所的信任,我支付了该款项。

然后,自9月13日缴费至今已近两个月,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存在以下严重问题,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1、虚假承若与诱导缴费:该所以“快速追回”、“专业团队”为噱头吸引委托,但在收取高额费用后,并未提供任何与宣传相符的实质性法律服务。所谓“快速”与“专业”均为兑现。

2、服务全程严重怠慢:在此期间,没有任何一位律师就案件情况与我进行过电话或当面沟通。全程仅由所谓的“助理”通过线上方式敷衍应对,服务质量与专业性完全不符合一家正规律师事务所应有的标准。

3、以不正当理由拖延并索取核心隐私:该所始终以“网站升级“未借口,要求我提供个人微信账号及密码,并以此为由迟迟不推进案件。此举及其不合理,且存在重大的个人信息安全与诈骗风险,令我深感不安。

4、未履行核心委托义务:我所委托的核心事项“追回欠款”,该所至今未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也为向我出示任何已向法院提交的社情文件或受理凭证。

事实与理由分析:

综上所述,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在承接委托过程中,涉嫌通过虚假宣传舞蹈本人做出缴费决定,并在收款后严重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虚假承诺、诱导缴费与服务欺诈。特别是反复诱导提供微信账号与密码行为,已远超正常法律服务范畴,我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意图不轨。

投诉要求:

鉴于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并给我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与时间成本,现正式提出投诉,并恳请监管部门:

1、责令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立即全额退还我所支付的共计6700元(陆仟柒佰元整)费用。

2、就该所涉嫌虚假宣传、违规收费及怠于履职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3、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

附件清单:

1、咨询费及办案费支付凭证(截图或转账记录)

2、与苏志东、倪主任及助理的聊天记录截图(包含承诺内容、要求提供账号密码、以及多次催问的对话)

3、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本人承诺以上陈述及提供材料均属实,并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恳请贵单位高度重视,维护当时人的合法权益与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此致

投诉人:吴俊

日期:2025年11月11日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解决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湘江新区政法工作部 2025-11-21 16:05:27

    网友:
    您好!您于2025年11月11日通过“投诉直通车”反映的“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涉嫌违规执业的事项”已收悉。我单位依法受理并核查如下:
    一、初步核查情况
    1.根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需开具合法票据,并与委托人明确约定收费项目、标准及服务内容。您提供的材料显示,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收取的6700元未提供有效凭证,涉嫌违反收费程序。《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
    2.目前该法律服务已按合同履行完毕,若委托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拟写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整理和代为立案服务”等,需结合律师实际工作量判定费用退还比例。
    二、处理依据与建议
    1.根据《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首次投诉由律师协会受理。请您于10个工作日内补充以下材料至我单位或长沙市律师协会: 身份证明、委托合同、收费票据、沟通记录等书面证据。 联系方式:长沙市律师协会,0731-85408110(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258号双塔国际广场B栋23层)。
    2.若协商无果,您可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投诉,要求对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立案调查。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您可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主张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
    三、我们工作进展
    1.已向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调取委托档案,核查收费凭证及服务记录;
    2.将于5个工作日内向长沙市律师协会移送投诉材料,并同步启动行政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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