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10
涉及单位:隆回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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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贵院周杨凯审理的3379号民事诉讼案判决严重错误,周杨凯庭后调取另案生效行政裁定书(2018)湘05行初190号作为证据,认为存在互换土地。该采信证据错误理由如下:
①周扬凯采信的190号(二审870号)文书所审理查明的事实早就被(2020)湘05行终262号行政裁定书否认掉了,262号案由邵阳中院行政庭庭长蒋红玲主审,蒋庭并亲自到现场调查并确认我家的函固丘土地被调整为公田。
②贵院李国辉审理的(2019)湘05行初6号案,贵院认为函固丘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集体。
③贵院官网上邓苏勇发表的以"村委会为被告"的案例分析,邓某的观点严重错误,(贵院受理的以"羊古坳居委会"为被告的行政案都否认有邓苏勇认为的行政行为。所以邓某的案例分析公之于众是给院方丢脸),邓某审理的民事诉讼中但函固丘农田上的人在民事诉讼中也没有说我家与他人换地。
④2025年我与隆回县人民政府的(2025)湘05行初32号,县政府认为我家的土地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以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邵阳中院采信了县政府的观点。我现在需要进行民事诉讼,但周扬凯的3379号案需贵院予以纠错。
⑤我向邵阳中院的申诉周扬凯的3379号申请书,邵阳中院把申诉书早就移送给了贵院,至令没有处理。现我家土地无法确权颁证,隆回县人民政府认为我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请隆回县人民法院领导予以处理纠正错误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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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你好!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王希初诉王永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2022)湘0524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王希初的诉讼请求;后王希初上诉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5民终287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希初于是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民申66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王希初的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现该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王希初的再审申请,王希初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有关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隆回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