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08
涉及单位: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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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国俊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芳芳舍艺修脚店劳动争议一案王国俊2025年8月26日收到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以后对该仲裁裁决不服,于2025年9月2日在法律规定的15日诉讼时效以内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络平台的“在线立案”程序上传了民事起诉书、证据清单及相应的证据、原告的身份证、被告长沙市望城区芳芳舍艺修脚店的企业信息登记、本案的仲裁裁决书和本案仲裁裁决书的送达回执依法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国俊的起诉内容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全部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122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未依法立案,也未依法通知原告王国俊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王国俊多次拔打12368司法服务热线均无任何回应。
王国俊起诉的是用人单位,被告是用人单位,而不是个人,无任何法律条文规定原告起诉用人单位必须要提供用人单位经营者的个人身份信息才符合受理立案条件。根据原告王国俊的职能权限客观原因,王国俊无任何权限去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获取被告长沙市望城区芳芳舍艺修脚店经营者的个人身份信息。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明知王国俊的职能权限客观原因无法获取长沙市望城区芳芳舍艺修脚店经营者的个人身份信息,却依然故意违法刁难和“设置门槛”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络平台的审核意见中回复要求补充被告经营者的个人身份信息意图让王国俊“知难而退”,无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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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关于您反映您无法提供经营者个人身份信息,望城法院不立案的问题,本院已与您进行沟通,并向您开具调查函,您补齐了相关材料后,本院已立案受理,您的诉求已解决。
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与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731-88524881。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