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07
涉及单位:浏阳沙市自然资源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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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10月31日浏阳市网信办的回复不明白。再次请教:
1、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哪一种法律的哪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用地建房房产证只能户主“单独所有”?
2、共有情况一栏写“共同共有”违反了哪条法律法规?
3、夫妻共同共有为什么就不是一户一宅?为什么就不能管理?他们想要管的到底是什么?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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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反映“房产证为什么只能户主单独所有”问题的回复
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您进行解释和沟通并告知如何办理,您表示已了解,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拨打沙市自然资源局所电话:0731-83300576。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浏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