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07
涉及单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地区: 重庆市,重庆市市辖区,大渡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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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在本人未收到任何通知传票、起诉通知及裁定书的情况下于2025年11月份下发(2025)渝0104执保4326号文书,将本人微信支付功能及零钱、银行卡支付功能予以冻结,后续多次拨打法院电话一直未打通,同时也登录了微信移动法院小程序异地管辖权异议提交。
请求该院依法撤销(2025)渝0104执保4326号文书,并将本人被冻结的微信支付功能及银行卡、零钱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一、法院对本人微信账户的限制缺乏事实依据。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在未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票、起诉通知、裁定书)通知本人的情况下结案,并将本人微信支付功能及银行卡、零钱予以冻结,这一做法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未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二、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本人并未在重庆市及下辖区、县居住或生活过,且本人的住所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户籍地为商丘市,与该法院辖区地理距离较远且无业务关联,事实上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审查就应当明白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院确不顾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不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结案并立即执行保全的做法,导致本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三、对本人的生活造成了影响。
(2025)渝0104执保4326号限制本人微信支付功能及银行卡、零钱功能的执行已经严重影响了本人的日常生活,该微信账户是本人维持日常生活开销的唯一渠道,微信支付功能受限之后本人连房租都无法支付、生活物资难以购置、日常出行也受到极大影响,基本生活秩序被彻底打乱,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综上,本人认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执保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失公平原则,本人恳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根据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25)渝0104执保4326号文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文书,解除对本人的微信支付功能及银行卡、零钱的支付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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