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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区湘江揽月路段槽钢剌破多辆小车轮胎的情况汇报

时间:2025-11-02

涉及单位:望城区公路管理局;望城区公路养护中心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市本级

一、事件概况:

2025 年 10 月 5 日上午 10 时许,本人驾驶车辆沿望城区潇湘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信城湘江揽月西侧路段东侧(上坡路段)时,路面横卧的一根槽钢剌破车辆右前胎,随即发出异常响声。我停车查看,发现槽钢长约 70、80 厘米,截面崭新铮亮;抬头向北观察时望,另有 4 辆小车因同样原因右前轮开裂,霎时间共计 5 辆小车受影响停靠路边。

二、现场处置:交警勘查与相关人员介入情况

我车辆轮胎受损后,立即拨打 12345 市民热线与 122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不久一名自称望城区某办事处工作人员的人员来电询问情况,我阐明“需到现场核实才能清楚”,对方未进一步回应。交警电话我并通过微信收到定位后,询问槽钢位置,我陪同柳姓交警勘查现场,本人尝试拿动槽钢,因较重未能拿动,观察槽钢临近汽车经过路面端口,呈铮亮锋利状态,地面无砸烂痕迹。

三、现场关键疑点与异常情况

1. 槽钢来源存疑,路面无撞击痕迹

信城湘江揽月西公路东侧横卧车辆必经通过路面被槽钢剌破右侧前胎,瞬间5台小车依次停靠,我陪同柳警官勘查时,根据周边环境思考槽钢来源,提出“可能是他人故意置放”,柳警官未肯定也未否定,推测“可能从运输车辆掉落”,但现场路面平整,无任何因槽钢坠落撞击、破损痕迹,与“运输车辆掉落”的推测存在矛盾。本人询问 “是否可通过监控核查”,柳警官答复“需回单位后查询”。另一交警核查本人驾驶证、行驶证时表示,若需事故证明类文书,需待节后再联系。

现场有2台受损小车联系修理厂更换轮胎,离开前曾询问本人是否需要协助联系维修,本人表示“等待道路救援”。随后,本人联系保险公司报备,对方称“轮胎损坏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经朋友提醒可申请道路救援,多次拨打电话均未收到救援人员反馈。等待期间,一名 30 岁左右、自称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男子到场,建议本人“找附近修理厂换胎以节省时间”。上午 11 时许,一名张姓修车师傅(微信及电话同号:13574875194)联系我,因救援久候不至,遂同意换轮胎,但对方收取费用后未提供任何发票或收据。

2. 关键物证 “槽钢” 莫名消失

换胎期间,除交警、修车师傅外,一名中年男子到场,该男子约 40 岁,平头国字脸,身高 1.70-1.72 米,自称“因本人电话致其奔波”,并询问槽钢位置,我示意方向。待轮胎更换完毕,准备留存槽钢作为物证时,发现该槽钢已不见踪影,现场无其他人员进出,槽钢去向成谜。

四、市民热线后续跟进与现存问题

1. 热线跟进无实质进展

10月5日下午 5 时 30 分许,我返程途中,13618481272 电话联系我,我告知需赶在天黑前返回长沙市区,返程后再介绍。10月6日为中秋节,因前一日处理事故疲劳,未及时跟进,后通过微信发送书面材料并致歉。10月9日,另一名人员来电(微信名“开着拖拉机迎接冬天的到来”)告知 “会安排相关人员联系处理”,但截至10月30日,本人未收到任何职能部门的实质性反馈,车辆维修赔偿问题仍未解决。

2. 12345 AI 客服回应存诸多费解之处

我收到12345 人工智能客服回访,事实部分将“路面横卧槽钢”表述为“路面障碍”,部分回访仅询问“是否对部门联系满意”,未针对核心问题给出解答。对此,本人存在四点费解:

第一,长沙作为省会城市,天网系统覆盖完善,10月5日上午 9-10时天气晴朗、视野开阔,5辆小车连续因同一槽钢受损,为何望城区公路养护中心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控未发现?

第二,公路管理部门负有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的法定职责,该槽钢端口整齐、硬度足以导致 5 辆小车轮胎开裂,已构成重大道路安全隐患,为何未启动立案调查以查明槽钢来源与去向?

第三,依据《民法典》第1256条(关于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2345 接到投诉后应转交对应职能部门处理,为何至今无任何职能部门主动联系本人?

第四,望城区交警队多次收到 12345 转交的信息后,均告知 “此事不由其负责”,作为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的 12345,是否明确知晓该事件的主管部门?若不明确,是否属于履职疏漏,或故意回避关键问题,导致市民重复投诉、热线资源浪费?

五、相关建议与诉求

1. 彻查事件真相,厘清责任主体

建议相关部门:一是核查望城区潇湘北路湘江揽月路段过往是否发生过同类“路面异物致车辆受损”事件,排查是否存在规律性安全隐患;二是调取事件当日该路段天网监控、交通监控录像,明确槽钢的具体来源(是运输掉落还是人为置放),以及后续 “莫名消失”的原因 —— 当前天网系统可精准拍摄“车窗抛物、未系安全带”等细节,对于“长 80 厘米的槽钢”,理应完整记录其出现、留存及移除过程;三是结合“路面无撞击痕迹” 的现场特征,进一步核实“运输车辆掉落”的可能性,若排除该可能,需重点调查“故意放置”的线索。

2. 依法追责,保障公共安全

若经调查确认槽钢为“他人故意置放”,该行为已对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若确认是公路管理部门或相关业主单位“疏于日常巡查、未及时清理路面隐患”,建议移交监察部门立案监督,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并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监管责任,维护道路通行秩序。

3. 妥善处理赔偿事宜,回应市民诉求

恳请相关部门尽快明确事件责任主体,协调责任方对本人及其他 4 辆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进行合理赔偿;同时建立事件反馈机制,及时向本人告知调查进展与处理结果,避免 “投诉无门、推诿扯皮” 的情况持续发生。

反映人:长沙市开福区居民 谈建平

日期:202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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