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02
涉及单位:胶州市人民法院
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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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2025年10月31日收到微信支付账户被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胶州市人民法院)现在微信支付,显示(2025)鲁0281执保3916号,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微信未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及工作。
2-、本人拨打电话正在通话中,疑似催收合作平台。法院处理并没有相关证据书涵形式已经涉案原因,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3、本人通过0532-114查询到0532-87296676该号码为非法院号码。
4、本人在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2025)鲁0281执保3916号案件。
5、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协助非法催收。
本人长期在郑州市,不在上东胶州市,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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